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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核算问题分析

2002-06-07 15:43 来源:王力凡

    商品销售是企业实现其产品价值的重要环节,但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有时为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需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没有形成销售收入,而是增加了企业的应收帐款,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时甚至会发生坏帐损失,为防范坏帐损失给企业带来的种种损失,便出现了坏帐损失会计核算问题。

  一、坏帐核算方法种类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坏帐损失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即在坏帐实际发生时,计入期间费用;另一种是备抵法,即按期估计坏帐损失,留做坏帐准备,当发生坏帐时按损失金额冲减坏帐准备。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分为应收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和销售百分比法三种。
  
  虽然企业的坏帐核算方法较多,但在现实的会计核算中,有些方法是不适合企业使用的,有些方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就企业坏帐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入深入分析,以指导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

  二、坏帐核算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的企业在年终按年末应收帐款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此种方法针对企业应收帐款中可能发生的坏帐准备,使应收帐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其净额计入资产总额,避免了资产的虚增,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现行制度规定使用直接转销法和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改进和完善。
  
  直接转销法 分析直接转销法在会计处理上较为简便,但忽视了坏帐损失与赊销业务在时间上的联系,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 分析应收帐款百分比法,虽然弥补了直接转销法的一些不足,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按年末应收帐款的0.3%~5%计提坏帐准备,比例太低,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的需要;各年的坏帐损失费用既不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相对应,也不与当年的销售收入相对应,其数额难以让人理解;不能避免因坏帐发生的偶然性而导致各年坏帐损失的波动性,直接影响了各年经营成果的稳定;“坏帐准备”帐户除核算提取和核销的坏帐以外,还需要对核销后又收回的坏帐进行处理,帐户性质复杂,让人难以理解。如某企业在第一年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为200万元,按照0.5%的比例最多只能提取10000元的坏帐准备金,然而,月前我国企业间拖欠债务无法收回的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远远超过它们所提取的坏帐准备,那末按现行规定所注销坏帐和年末提取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结果就有可能悖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基础。如前例假设该企业第二年发生坏帐损失10万元,年末应收帐款190万元,该企业按0.5%提取坏帐准备,帐务处理结果为坏帐准备帐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80500元,这种情况可能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将使企业的利润虚增也持续一段时间。
  
  确认的坏帐损失核销时没有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在销售收入实现后,一方面增加“应收帐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但目前在所有的教材中和大多数企业里确认坏帐损失时,都没有冲减销项税额。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行的坏帐核算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解决和规范,也只有统一、规范企业的坏帐核算工作才能真正使会计核算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

  三、解决坏帐核算问题方法分析

  坏帐核算工作关系到企业的资产流失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急需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为解决坏帐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般的企业都应广泛采用备抵法进行坏帐损失核算,取消直接转销方式;提高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最好接着应收帐龄设计提金的比例下限为0.5%,上限为5%:可增设“坏帐损失”帐户,用以核算确认的坏帐和核销后收回的坏帐,使“坏帐准备帐户始终体现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数额,年末再进行适当的调整;确认坏帐损失的同时,应冲减销项税金数额。采用备抵法的企业,按实际损失,借记“坏帐准备”或“坏帐损失”,按原先记入应收帐款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以上两者之和贷记“应收帐款”。若采用直接销售法的企业按实际坏帐损失,借记“管理费用”,按原先记入应收帐款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按以上两者之和,贷记“应收帐款”。
  
  总之,产品赊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促进产品销售的策略,在产品的赊销过程中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坏帐,为此,企业的坏帐核算问题就显得具有重要的意义。坏帐核算既要选择一定的方法,又要注意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正确进行坏帐核算,才能真正起到会计核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