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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 厉敏萍 编辑: 2005/07/27 08:49:07  字体: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体职责、报酬机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它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义重大。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运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独立董事大部分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挑选聘用的,因此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影响或操纵。二是独立董事的报酬来自聘任他的公司,如果报0酬太低,独立董事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如果报酬太高,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三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2.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很多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职责的认识存在着偏差。认为独立董事只要负责保证上市公司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了,至于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如何经营,怎样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则不在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内。正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除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选择一名会计专业人才外,其余的则大都选择理论强于实践的经济学家、学者等来担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而对于独立董事来说,由于没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他们大多把自己当作是上市公司的顾问。这样,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督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

  3.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独立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或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能够具备足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的个性、品质、知识、经验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在实务中具有法律、工商管理、财务会计、科学技术等技能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其能充分考虑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进行独立判断。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他们的介入对上市公司拓展视野确实非常有帮助。但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不但不利于上市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反而有可能因此而加大风险。

  4.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目前,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薪酬激励机制,另一种是声誉激励机制。然而在我国这些激励机制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如前所述,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可能使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被大股东收买。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也不适于实行声誉激励机制,因为“独立董事”这一头衔还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得到广泛的认可,还不能作为独立董事诚实正直的象征,因而也就难以为独立董事带来额外的非货币收益。

  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第一,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上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然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以避免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另一种是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可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从而使其当选。这种方式有利于抵制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利于激发广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实行独立董事报酬发放的社会化。为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报酬发放可由独立董事协会完成。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可通过由上市公司上交独立董事经费和从其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方式筹集。

  第三,提高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可提高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一般应使其达到50%左右,大型公司应达到60%-70%,使独立董事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2.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从国外的经验看,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公司法》或《证券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我国现行《公司法》或《证券法》缺乏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制定《独立董事法》,建立我国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非常必要。

  考虑到近期出台《独立董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笔者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首先是法律方面,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此外,证监会等部门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并规定独立董事的过失责任。其次是自律性准则方面,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和中介组织通过修改上市规则和制定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第三就是公司方面,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关于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最佳做法,对独立董事的运作作出具体规定。

  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一是以较高的年薪和报酬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吸收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独立董事群体中;二是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现有独立董事群体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三是引导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独立董事资格和工作成绩进行认证和评估;四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把独立董事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独立董事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

  4.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在许多国外公司中,为了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现金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措施,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法律和政策还不成熟,在具体推行中还存在着诸如规范运作、期权流动、纳税等方面的问题,将其引入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中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从目前来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先采取适度津贴加奖金的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逐渐过渡到“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权”的方法,促使独立董事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N].中国证券报,2001-8-16.

  [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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