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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

来源: 张雪琴 编辑: 2002/07/15 09:57:01  字体: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是对会计指导思想或观念的描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是稳健性原则产生的基本前提。这一原则在会计发展史上已成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惯例,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和发展,其内涵越来越丰富,且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现对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具体运用谈谈个人看法。 
  
  一、存货计价 
  
  恰当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的成本。据此计价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当前水平,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有助于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条件下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使企业不致因货币贬值而表现为虚增利润。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市场体系十分完善、企业管理素质(尤其是企业财会人员素质)十分高的情况下采纳的。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完整的市场体系还未建立起来,还不具备实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会计环境。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如果只限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等,既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存货价值,也不可能给企业以真正走向市场的内在机制。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对其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将不可避免。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对历史成本原则在运用时的修正。具体运用于存货计价时,如果存货的市价下跌,意味着企业将有的存货在日后使用或出售时的价值或获取收入的能力也相应降低,相对于存货的历史成本来说,将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稳健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即以市价来取代历史成本作为存货的价值。 
对存货市价低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作为当期费用加以确认。这样做,避免了将这种损失推迟到以后期间,也有助于各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对正确性。 
  
  在我国,有些行业实际上已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例如: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商品削价准备,以核算企业对库存商品可能发生削价损失而从成本中提取的削价损失准备;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存货变现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 
  
  在物价水平相对不稳定的条件下,如何依据企业实际选择折旧方法,使其既稳健又具活力,是企业面临的又一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在西方早已被广泛采用,其原因在于:1.它可以更好地贯彻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2.可以均衡国家资产各期使用成本;3.可以使企业取得缓交所得税的财务利益,增强企业后劲。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这是建立在资产使用的自然属性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资产的经济寿命、物价变动和技术变革等因 
素,折旧额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相等,导致资产的磨损费用补偿不足,企业装备十分落后,产出低,成本高,企业面临着无力进行实物更新的严峻现实。而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属性,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理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速度,加快企业技术装备更新,从而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因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条件下,可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统一。从长远角度看,加速折旧法不会降低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企业通过迅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速折旧法将得到广泛的运用。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核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所发生的坏账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这样,就能保证在坏账发生时,不致引起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的困难,从而清除潜亏这一隐患。 
   
  我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在备抵法下,如何正确地估计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坏账损失数,是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1.销货百分比法,这一方法是以本期销货总额或赊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由于坏账仅和当期因赊销而发生的应收账款有关,与当期的现销无关,因而采用赊销总额为基础估计坏账更为合理。但由于各赊销项目收账期间长短不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相差很大,笼统地按一个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不尽合理。因此,我国不采用这一方法。2.账龄分析法,它是根据各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理论上讲,应收账款被拖欠的期限越长,客户的信用级别越低,以至偿债能力越差,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利用账龄分析表所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坏账准备金额。账龄分析法较实用,能直接表明应收账款的估计可变现金额。但这种方法并没有将坏账损失反映于其应属的会计期间。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将和与其相应的营业收入分别在每个不同的会计期间入账,从而使各期的收益计算不够准确。3.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来估计坏账损失,确定应计入“备抵坏账”科目的数额。当“备抵坏账”尚有余额时,本期应计提数实际等于期末应收账款所提坏账准备总额减去备抵坏账科目余额所得的数额。这一方法同账龄分析法原理相同,同是按应收账款的余额来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所不同的是,出于简便而利用一个综合的百分比来进行估计。从这一意义上讲,应收账款百分比法是账龄分析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都能较真实地反映坏账风险及其损失,但由于应收账款百分比法应用起来较简便,因而我国主要运用这一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比例为3—5‰。 
  
  四、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实行稳健性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在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一个“度”的问题。只有适度地应用稳健程序和方法,才能真正揭示稳健会计的本质。“极端”的稳健原则会导致“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地揭示,损害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从理论上讲,稳健性会计原则虽然具有较强的倾向性,但恰当地应用它并不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适度应用稳健性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是有充分保证的,它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协调一致的。恰当地运用稳健性原则需要会计人员大量的职业判断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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