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0 09:22 来源:宋宝 常欣
一、对传统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影响
对股指期货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将股指期货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中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加以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性交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无论是套期保值的交易,还是投机套利的交易,其立足点都只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平仓交易行为。但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这种未来终止合约的最终交易却难以确认为会计要素,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也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变化,如果等到履行合约时再确认股指期货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会计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有所下降,无法实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按规定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影响
现行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应用最为普遍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它们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计量资产、负债以及收入与费用的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第14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所以,这些会计要素一旦按“历史成本”计量后,一般不得变动。然而,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计量来说,按“历史成本”计量,则难以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变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的是一种标准合约,其交易须经过一定的过程,而不像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在一个时点上完成。股指期货交易在开仓后,其交易过程并未结束,在整个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始终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如果按照开仓时的“原始成本”一次确认,而不对股指期货平仓交易进行终止确认,就不能真实反映股指期货交易合约的真实价值及其变动情况,这显然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必须真实反映的原则相违背。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报表使用者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衍生金融工具自出现以来,长期作为表外业务,无法在报表中加以反映。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订和补充。但是,这些信息不能纳入传统的财务报表中,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不能全面、准确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没有在表内披露,仅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而且这种附注说明的披露方式通常是简单的。
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但是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会计报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的会计报表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
2.传统的会计报表有固定的报表格式、填列方式和报表项目,因此,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
3.传统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
二、对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改革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是对股指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2)后续确认。是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股票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3)终止确认。是在合约平仓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的确认,即对已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它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规定:“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作了必要修正。第21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22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3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获得一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观点。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第24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27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
以上相关分析说明,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充分地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亦必须进行创新。
1.改革现有的会计报表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1)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变流动性分类为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
(2)可增编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根据风险的集中程度详细列明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如金融工具的类别、特征、风险系数、持有目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提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地位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披露内容。
表外会计信息的完善和利用将是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范信息风险的发展趋势。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在表外附注中要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以便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风险信息,使其尽可能减少信息风险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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