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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6-04-27 11:28 来源: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而基于此,两者在所得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区别则表现为在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收入的可确认性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上有所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产生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同源性

  如前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着两种差异,一种是在收入可确认性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叫做永久性差异;再一种就是在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上所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叫做时间性差异。本文中我们将着力讨论后者。

  现在我们给时间性差异下一个定义: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这也就是说,我们对时间性差异做这样的一个概念界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时间性差异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存在着这么一个规律:企业所确认的收入、费用或损失可能先于税法也可能晚于税法,但都要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从会计上来讲,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由此可见,时间性差异的产生与时间性差异转回是同源的。

  二、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关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值得商榷

  (一)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的时间性差异及时间性差异的转回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表明企业该项固定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即表明该项固定资产已经发生了减损,这部分减损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失;但是,税法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并不表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不足以认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依据,而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际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上论述,由于企业和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的“预期损失”在税务部门看来有可能是与国家利益相违背的。而税务部门可以行得通的操作方法就是只有当资产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允许企业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概念,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消除而转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增加转回当期的利润总额,但不会增加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这种时间性差异称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就是指在未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从实际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从而可见,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

  (二)对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转回”时间界定的质疑

  我认为,将资产减值引起的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是值得商榷的,下面通过两个例题进行分析。

  例1:A企业04年末有应收B企业一项账款100万,当年计提5万元坏账准备(税法未予认定),05年该应收账款到期,B企业将100万款项如期全额偿付。

  按照资产减值中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进行判断,此例中该项应收账款实际上并未发生损失,是不是5万元的时间性差异就 没有转回呢?事实上是,5万元的时间性差异已经在05年全部予以转回了。以企业所作会计分录进行说明

  1、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2、04年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5万

  贷:坏账准备   5万

  3、对04年所得税影响

  借:递延税款  1.65万(5×33%)

  贷:所得税    1.65万

  4、05年收回款项

  借:坏账准备  5万

  贷:管理费用  5万

  同时: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5、对05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        1.65万

  贷:递延税款        1.65万

  可以看出,04年由于坏账准备所产生的5万元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05年发生了相反的变化,这也就是说04年的可抵减性差异在05年转回了,但是05年应收账款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那么按前所述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显然讲不通。但我们注意到:04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少5万元(税法不认定5万元的坏账准备),而05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多5万元(企业冲销坏账准备时,税法不认定为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因为税法从来就认定这部分坏账准备)。

  又如:例2:A企业一无形资产原值100万,00年末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定),05年末处置该无形资产取得收益110万,假定无形资产毋须摊销且至处置时也未发生实质性损失。

  1、00年计提10万元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万

  2、00年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递延税款   3.3万(10×33%)

  贷:所得税    3.3万

  3、05年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10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万

  贷:无形资产      100万

  营业外收入      20万

  4、对05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    3.3万

  贷:递延税款   3.3万

  可以看出,00年由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产生的10万元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05年发生了相反的变化,这也就是说00年的可抵减性差异在05年转回了,但是05年无形资产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那么按前所述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显然也无法予以解释。但我们注意到:00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少10万元(税法不认定10万元的减值准备),而05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多10万元(企业冲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税法不认定为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因为税法从来就没有认定过这部分减值准备)

  三、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转回”应有的时间界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将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为资产发生“实际性损失的当期”是不合理的,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应界定为:因同一事项引起的对应税所得额和会计税前利润的影响产生相反变化时视为时间性差异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