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1 14:43 来源:黄一鸣
一、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会计制度直接计算的会计增值额与按税法间接计算的应税增值额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这里所指的会计增值额,是指在纳税期限内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已耗用的购进材料后的余额,相当于商品价值中的V+M部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之间存在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为了及时反映这两种差异,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笔者认为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加以核算。
对于永久性差异,应本着“基本会计科目不变,内容少量变动”的原则,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一分为三,分为“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和“普通销项税额”专栏。由于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已有“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无需再设专栏。
对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科目,其借方反映企业当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贷方反映以后期间转出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期末将“递延增值税资产”科目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递延税项”项目下。现举例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
2.销货时收到集资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3.工业企业购进货物,但尚未验收入库,暂时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借:物资采购,递延增值税资产;贷:银行存款。入库后才允许抵扣,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递延增值税资产。
4.预收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发货时产生纳税义务,借:递延增值税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普通销项税额)。安装完毕后确认为收入,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增值税会计的发展趋势展望
1.销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由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现行税法销项税额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做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赊销时,企业不得不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增值税税款,这违背了税法“在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征税”的精神,加重了企业负担;②发生坏账损失时,企业还要赔上一笔数额不小的增值税税款。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销项税额采用收付实现制:若未收讫货款,即使取得索款凭据,也不申报纳税;只有在收讫货款后,才申报纳税。同时,为了反映由此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增设“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贷方反映当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借方反映以后期间转出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期末将“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递延税项”项目中。
会计分录如下:企业赊销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增值税负债。收讫货款申报纳税时,借:递延增值税负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普通销项税额)。若发生坏账损失,借:递延增值税负债;贷:应收账款。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发生坏账损失时,已经用递延增值税负债直接冲减应收账款,所以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将含税的应收账款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2.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由“购进扣税法”改为“销售扣税法”。我国目前实行的“购进扣税法”,存在以下三个问题:①进项税额的提前抵扣,间接推迟了企业的纳税时间,影响了国家收入;②助长了赊购行为,加重了商业信用风险;③刺激企业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对进项税额采用“销售扣税法”:只允许抵扣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所耗用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未耗用的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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