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4 14:47 来源:中税网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其中的帐务处理,有网友认为应该是这样:
借:营业外支出 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错误:明显税法上没有视同销售计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新准则视同销售很多已要计主营业务收入了,如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如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也就是说新税法和新准则基本也是趋同的
视同销售按成本结转只是以前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要分清况符合条件的是应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的。注意这是和以前会计制度的不同。
个案来说,因是捐赠应视为没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不应作收入。个人认应按成本结转。
也就是说按准则如何计会计上基本也是明确或有迹可寻的。不是如何计均可的。
税法上不管你怎么计,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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