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4 16:35 来源:临沂会计网
问:我县房管局所属某事业单位,1999年动工兴建两栋经济适用房。该经济适用房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费用。请问:
(1)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房改房有何区别?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那么,按成本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在销售环节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呢?
答: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房改房三者是有区别的。所谓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它的定价通常受成本及市场的影响,开发商以周边同类物业为基础,确定一个较为符合市场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的普通住房。由于建设用地实行国家统一划拨制,经济适用房享受免征土地出让金等各种优惠措施,使得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要以建设成本加3%的政府限定的利润为基础,因此,它的价格低于同类商品房的价格。
通常,一份完整的房屋产权,产权人应拥有房屋占有权、房屋处分权、房屋使用权及房屋收益权四种权利。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只拥有前三种权利,房主如将房屋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才可上市。由于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因此没有此项限制,但须交各种税金及费用。
房改房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因所在地区及个人情况不同,房改房的价格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大大低于商品房的价格,也低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知》规定的“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指的就是房改房,即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可暂免缴纳营业税。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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