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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小规模经营与交易成本分析

来源: 蔡秀玲 编辑: 2003/12/16 10:07:17  字体:
  摘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必然带来交易成本增加,农产品总成本提高,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在不改变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前提下,要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应该选择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以实现农户合作、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该政策把土地按人口实行“均包”,土地经营权凝固在千家万户农户手里,而且一家一户承包的土地小而分散,从而形成普遍的超小型土地经营格局。小规模经营的土地格局,导致农户交易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只有实现小规模经营农户的联合,从外部扩大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总成本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经济收益,在此过程中,他面对着两种最基本的“约束条件”:(1)物质世界对他的资源约束;(2)社会上其他人对他的社会约束。物质条件的约束就在于资源的稀缺性、技术的有限性,使人不能无中生有地获得自己想要任何数量的物质产品;社会条件的约束就在于你想“发财”,别人也想“发财”,一个人最大化收益的欲望受到他人同样欲望的制约。“因此,人在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与物质世界打交道,另一方面与经济中的其他人打交道,并相应地发生一系列的‘成本’。一种就是与物质打交道时为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在技术上的必要的人、财、物的耗费,即‘生产成本’;另一种就是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因此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把商品的总成本划分为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或称交易费用)。但经济学在很长时期内只注重分析产品的转型成本或制造成本,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把交易成本的概念在理论上确立起来,并且加以广泛应用。

  这里的转型成本或制造成本,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物质变换成本。它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资本价值,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它具体又由三部分组成:活劳动消耗,流动资本消耗(扣除活劳动消耗),固定资本消耗。

  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是一个在西方经济学中十分流行的、又是一个不太规范不太明确的概念,不但其构成要素不清,且难以计量。根据西方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的定义,“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支出:

  1、进行市场调查,获取关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分布和质量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2、当价格可以商议时,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

  3、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

  4、监视合同签署人,看其是否遵守合同上的各个条款。

  5、贯彻合同,在一方未履行合同并因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后者提出起诉,要求赔偿。

  6、保护双方权益,防止第三方侵权,比如防止剽窃、侵犯专利权等。

  二、农业经营规模与成本费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也是商品生产的一个重要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构成也应该由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小与农业经营规模有关,而农产品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同样与农业经营规模相关。因而农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与成本费用的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费用随之降低,因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笔者认为,农业经营规模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关系应作具体分析。农业生产经营的费用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活劳动的消耗,二是流动资本消耗,三是固定资本的消耗。

  对活劳动的消耗,不同经营规模的农户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其使用的劳动力大多以家庭成员为主。由于家庭成员是以血缘为基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激励效果比较显著,同时家庭成员在生产时间安排上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反,大规模经营的农场一般采用雇工经营或集体经营方式,不仅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而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并且随着农场雇工人数的增加或集体成员数量的增加,管理费用也要相应地增加。

  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农业流动资本主要体现在化肥、农药、良种和其它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上。其功能在于改变土地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改良土壤的营养成分。化学和生物学方面的技术进步,一般都体现在这些流动资产上,因而流动资产对土地生产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流动资产的利用,在本质上起着替代土地的作用,使土壤的养分得到人为的改良,或通过改良生物本身,使其更有效地利用土壤中的养分。从一般意义上说,流动资产具有可分性,对农地规模没有相应的要求,可以在较小面积的农地上投入更多的流动资产,也可以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投入更少的流动资产。因而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对固定资本的消耗,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与单位产品所分摊到的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固定资本主要体现在机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这些固定资产的利用在本质上是替代人的劳动,且在购买和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的特点。一般地说,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固定资本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在其生产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随着产量的扩大,单位产量所分摊的成本就会降低。而小规模经营的农产,不仅购买固定资本比较困难,而且利用也不充分,因而单位产品分摊的成本就比较高。

  由于以上特点,在以人畜力耕作为主的条件下,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费用一般比较小,而大农场的成本费用则比较大。相反,在使用机械耕作的条件下,大农场的成本费用比较小,而小农户的成本费用则比较大。在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工资比较低的国家,无限的劳动供给决定了这些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农业规模经营仍是以人畜力耕作为主的规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与大农场经营所花费的生产成本的差异并不分明显。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交易成本。尽管交易成本应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目前尚不十分明确,但就农产品而言,至少也应包括上述项目: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订立合约成本、监督执行合约成本以及保护产权成本等。

  1、信息成本。这里的信息成本主要指在信息成本中与人打交道时所发生的信息成本。因为信息成本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着与物质世界打交道时发生的信息成本,也包含着人与人打交道时所发生的信息成本;而交易成本包含的,仅是与人打交道时所发生的各种信息成本,其中虽然也涉及到一定的关于物质世界、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等的信息,但了解这些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受到他人的损害,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交易成本中的信息成本的特定内容在于:它是在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成本。当然,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生产活动越是变成社会的活动,信息成本就越是具有交易成本的性质,因为这时人们已无时无刻不去与人打交道,一切信息都会与人际关系相联系了。到这时,信息成本中也就有更多的内容被涵盖在交易成本范畴中。对农户而言,其信息成本主要是进行市场调查,获取关于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技术等价格分布和质量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为此就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

  2、谈判、订立合约成本。主要包括为确定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方式、地点以及其他事项所进行的谈判以及合约的起草、讨论所花费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主要的是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的,根据合同进行生产,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必须经过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买卖双方都希望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真实价格。其次是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议定。农产品质量主要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标准主要有农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分级、包装贮运等指标,内在质量主要是由营养、安全和适用等指标来确定。这些指标的确定过程,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物质,也即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再次,是对交货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事项的议定等等。

  3、监督执行合约成本。在签署了交易合约以后,只要整个交易过程还没有完成,就还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还要监视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合同执行人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经济学通常假定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是具有“利己心”的,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古典经济学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问题时,往往只是假定人们出于自利的目的来到市场进行交易,然后论证市场交换能在自利双方之间实现互利,使双方的满足程度都有所提高。但是,后人指出,这种简单的理论模型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有的人不仅利己,而且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靠损害他人利益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其典型的例子就是欺诈。欺诈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违约”。在现实世界中,一笔买卖或一项经济活动通常都是事前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后“交货”,完成一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损人利己者”就可能利用交易对手的无知或轻信,在签订合同时信誓旦旦,对方付款后,却不老老实实地照合同上的条款,保质保量地提供产品,结果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经济学上,这种利用他人“轻信”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行为称为“机会主义行为”。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合约的签订双方都必须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这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同时,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在事实弄清楚之后,受损失的一方还要索赔,而“索赔”这件事(这实际上也是贯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花费成本的。

  4、界定、保护产权成本。所谓交易或交换,无论是物品还是劳务的交换,归根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既然交换是产权的交换,那么首先就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但“界定产权”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起草和制定产权的法律,就是产权界定的成本。但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界定产权”的根本内容在于有效地保护产权。保护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获得一切关于破坏产权行为的信息;对破坏产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等等。而这一切行动,也都是要耗费人力物力的,它们构成保护产权的成本。

  从以上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其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此,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在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越高,农产品的总成本也就越高。近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对农产品信息掌握不完全,而农户要掌握农产品的完全信息,就要花费比较高的信息成本。对小农户而言,他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用。

  可见,在农产品成本构成中,除了生产成本外,还有交易成本。在以人畜力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即使农业小规模经营的生产成本有可能低于大农场经营的成本,但由于交易成本高,农产品的总成本还是比较高。而在以机械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但生产成本高于大农场经营,而且交易成本也远远高于大农场经营,因此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总成本也高出大农场经营总成本。

  三、农业小规模经营背景下降低交易费用的途径

  如上所述,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要高于大农场经营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居于不利的地位。要改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不利地位,就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1)农户内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中,农户经营规模增大;(2)农户外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或不同生产环节的合作,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农户内部的规模扩大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当重点推进农户外部的合作,即建立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要降低交易成本,必须实现农户之间的合作。交易成本高,是产生农户合作化需求的根源。由于农民和农业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是市场经济主体中的相对弱者。首先,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高。农民依赖于自然环境,散居于广大的农村,并且农村信息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这些客观因素导致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难度较大。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千千万万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直接面对市场,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有效率的。但是,分散经营的农户要想及时准确地掌握激烈竞争的市场信息,是十分困难的,其花费的成本也是农户难以承受的。其次,由农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农民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比较大。农业作为一个深受动植物生理特性强烈制约的产业,密切依存于自然条件。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农产品有效供给将会受到损害,从而增加了农民履行农产品供给合同的风险性。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而且农产品具有鲜活性特征,一旦农产品不能及时销售出去,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影响农民的收益。再次,农民谈判能力差,成本高。尤其在我国,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能拿到市场交换的农产品数量有限,单个的农民一般不会花费物力和精力去签订合同,且单个农民的知识水平,见识都十分有限,基本不具备谈判的水平和技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参与外部交易的成本很高。但是,如果农民实行合作化,组建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的途径实现外部规模扩大,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虽然农民合作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农民合作化又将面临内部合作成本问题。实现农民的合作,第一个要面临的内部合作成本就是组织成本。要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成一个有着凝聚力的团体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高的;要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内部成员的监督约束成本也比较高。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公共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它的排他性特征不明显,而且收费困难,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要有效地对团体内部成员进行监督约束,或者要到团体中收费,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很高的。

  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竞争力出发,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组织,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农民内部合作的成本,必须正确选择农户合作的途径。

  新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制度变迁理论时,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型。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于个体或群体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农民是实施制度变迁的主体,它较符合农民群体的利益需求,因而其内部合作成本较低;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控制的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政府是实施变迁的主体,它必然要符合国家或政府的意志,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图。由于它以国家或政府的意志为主导,就难免违背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其内部合作成本往往比较高。因而,必须选择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作为推动农户合作的途径。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选择诱致性合作化路径适合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先从组建行业组织人手,逐步发展。我国台湾省组织农业“产销班”的形式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外部规模扩大的形式。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80年代中期,基层的农民运销、采购的合作逐渐在各类农业生产中涌现,名称固然不一,如共同运销班、共同经营班、共同作业队、农事研究班、精致农业班等等,但农民共同体的运作方式已显现出它的生命力。

  1992年10月台湾的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产销经营组织整合实施要点》,选定蔬菜、花卉、果树、毛猪、肉鸡、蛋鸡、养殖水产品等七项产品作为整合农业产销班的重点,由各县、乡农会或合作社、合作农场指导,并提出广告词:“农业产销班——台湾农业的新希望”。经多年辅导和整合,截止1998年底,共组织成农业产销班6,214班,加入的农民共119,797人(实际是户,以户主名义参加)。

  农业产销班的职能主要是农产品的共同运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共同采购。产销班形式的农业合作,扩大了营销规模,增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降低了运输、销售、采购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产销班也共同研究农业技术、共同开拓销售市场、共同防治病虫害、共同购置、使用少量大型机器设备、共同创造产品品牌。产销班内的农产品生产基本上由各个农户独立进行。

  台湾农业产销班的发展,降低了农业成本,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成效是显著的。产销班作为过渡时态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有它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其他地区可借鉴的模式。从小范围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大型的合作社,小农户经营的外部规模就扩大了,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降低农产品的总成本,相应提高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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