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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成本法在服务产品定位中的应用

来源: 金融会计·李磊 编辑: 2005/07/29 08:58:40  字体:
  由美国花旗银行对5000美元以下的储户收费开始,关于银行服务收费的问题就一直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要解决 “服务是否为产品”以及“什么样的服务可以定义为产品”的探讨。本文试图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对银行服务性收费的问题作一探索。

  一、服务可以成为产品

  商业银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其中资产和负债类的产品均以资金为对象,并可以对应到相应的账户上。中间业务产品则是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之外产生的,无法对应到具体核算账户,是银行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从中间业务囊括的九种明细产品来看,绝大部分属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例如代理类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咨询顾问类、担保类、承诺类、代收代付类等明细产品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金融理财上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的收费性金融服务。因此,服务可以收费,服务可以成为一种产品。而且从现实意义来讲,服务的创新是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源泉。

  二、什么样的服务可以定义为产品

  尽管服务可以物化为产品,但并非所有服务都可以向客户收费。服务物化为产品受三个因素的约束:

  一是受服务增值性的制约。服务可以分为两类,增值服务和非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是指给客户带来附加价值,因而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的作业。如各种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等;非增值服务是为产品正常运行提供的作业。如为存款客户提供的查询服务,为贷款客户提供的账户结算服务等。

  二是受客户消费意愿的影响。由于银行正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方式转变,因此服务产品的创新和定价必须符合客户的意愿,必须是客户愿意购买的服务。

  三是受客户赢利性的影响。业界流行的“二八”法则指出,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客户。针对大多数的个人客户而言,其给银行带来的可能是亏损。作为以追求银行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自然会采用不同的产品定价方式。

  随着金融产品定价权的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原则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对于非增值服务,应免费提供以吸引客户;对于增值服务,根据以客户和产品为基础的实际营销成本,确定不同的产品价格,并针对客户需要及时构造新产品,提高非利差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

  三、作业成本法在服务产品成本核算中的应用

  传统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是期末将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分配记人生产部门,再从生产部门分配记人该部门生产的产品中。在这种成本计算方法下, 由于间接成本的分摊与其归属的产品之间缺乏相关性,导致产品成本计算不准确。在市场竞争不太激烈,自动化程度不高,间接费用占比不大的情况下,传统成本管理的这种缺陷尚不太显现。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白热化,银行生产成本中间接费用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许多银行期间性的管理费用已达到直接成本的两倍以上。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会导致高产量、低技术含量的产品成本被多计,而低产量、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成本被少计,使产品成本信息的严重失实,进而引起经营决策的失误。例如在传统成本管理方法下,固定资产折旧费在会计期末以人数、账户或是业务量为依据在全部产品中进行分摊;人员工资分摊在其所属部门产品中,按产量进行分摊,这样分摊的结果会导致传统的存贷业务产品因归属于大批量标准化产品而分配到更多的费用,成本相应较高。而对于服务性的中间业务产品,因属小批量特制产品,分配的费用较少。加上一些中间业务产品的产量量化标准难以确认,有些费用甚至未在中间业务产品上进行分配,导致产品成本相应较低或是只有收入没有成本。而实际上,中间业务产品,特别是针对特定客户新开发的金融创新工具,虽然规模小,但科技含量较高,对人员素质要求高。而且其对资源的需求往往超出银行现有的生产能力,因此其消耗的成本远高于传统产品。

  作业成本法则刚好弥补了传统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缺陷。它根据作业消耗资源、成本对象消耗作业的原则,在费用发生之时将银行所有的资源费用按照成本动因的不同追溯到相应的作业中,再按成本对象所消耗的作业情况将作业分配到成本对象。这种成本归集方法一方面大大拓展了成本核算的范围,使客户和服务作为成本归集对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克服了传统成本核算系统下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的许多不可控间接费用在作业成本系统中变得可控,使产品的收入与所付出的成本相匹配。

  作业成本法在进行服务产品成本归集时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确认主要作业。所谓作业是指消耗资源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节、职责或任务。对作业进行科学分类是确认作业成本的基础。例如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代扣业务可以根据业务的进程划分为代扣业务的营销、客户委托、受理与审查、签订代扣协议、执行代扣业务5个主要作业。在这5个主要作业中,每个作业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同时产出相应的价值,作为下一个作业资源投入的一部分,依次递延,形成一个价值链,直至构成最终产品成本,提供给外部客户。

  (二)明确各项作业活动耗费的资源,计算作业活动的总成本。以作业为对象进行成本的归集,代替以产品为对象进行分配,可以体现成本费用分配的因果关系,减少成本费用的间接属性。

  (三)选择成本动因。成本动因是成本对象消耗作业活动的频率和强度的单位,是用来计算单位作业成本和成本对象成本的依据。不同的作业具有不同的成本动因。例如代扣业务营销作业主要以营销宣传为主,宜以宣传的次数为成本动因进行分配;执行代扣业务作业在实行单位提供业务软盘办理时,以批次为成本动因进行分配。在实行单位抄列清单办理时,以笔数为成本动因进行分配等。

  (四)计算单位作业成本。单位作业成本等于作业活动的总成本与其成本动因的商。例如某行当月执行代扣业务作业的总成本为10万元,代扣笔数为10万笔,则该代扣业务单位作业成本=10万元/10万笔=1元/笔。

  (五)成本对象的成本计算。成本对象的成本总额等于其所消耗的各种作业的作业量乘以单位作业成本之和。

  即某项代扣产品的总成本=该项代扣产品营销次数×代扣业务营销作业单位成本+该项代扣产品客户委托作业量×客户委托单位作业成本+该项代扣产品受理与审查业务量×受理与审查单位作业成本+该项代扣产品签订代扣协议业务量×签订代扣协议单位作业成本+该项代扣产品执行代扣业务工作量×执行代扣单位作业成本。

  由于商业银行向任意一个客户所提供的产品均可以明确地确定其所耗用各作业的作业量和单位作业成本,因此,客户成本的核算将迎刃而解。

  四、作业成本法在服务产品定位上的作用

  借助作业成本管理工具,银行就可以确定不同服务产品的成本和自己在每位银行客户身上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每位客户能为自己所带来的利润,并借此计算出每件所销售的服务产品在不同客户上的赢利率。以此为依据对服务产品成本调整与定价提供决策依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作业成本法在服务物化为产品的决策过程中的三个原则:

  第一,银行向储户提供的服务需要消耗相关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可以用作业成本法进行精确的测算。

  第二,银行向储户提供的服务是否为增值服务,增值率有多高,是商业银行确定服务物化为产品的关键。

  第三,按照作业成本法对客户的成本和赢利性进行测算,进而加以分类。对不同的客户群采用不同的产品定位方法,确定不同的产品价格。并针对优质客户度身定制金融产品,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回报,是作业成本法应用的最终目的。

  当然作业成本法由于受到其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成熟性,以及缺乏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支持等因素的制约,尚无法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得以广泛实施。但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步伐的加快,中资银行自身实力的增强,作业成本法为我们提供决策依据的日子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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