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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会计处理的缺陷与改进

来源: 刘庆志 国凤兰 编辑: 2006/12/14 10:13:52  字体: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办取得现金股利,视分配的现金股利的利润来源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如取得被投资方接受投资前累积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取得投资后累积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则确认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在具体处理时,现行核算方法有一定局限j生。

  [例]A企业于2000年1月1 H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00股,即10%的股权。2000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按现行处理方法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假定2000年度B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共10万元。

  (1)投资当年B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不需进行相关处理。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处理。至2001年末被投资企业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10万元,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0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且以前年度末冲减投资成本,则2001年度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元(100000x10%)。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2、假定2000年度B公司分配1999年度现金股利5万元,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

  (1)投资当年现金股利的处理。由于投资当年B公司分配现金股利5万元,则投资方获得现金股利5000元全部冲减初始投资。

  借:应收股利 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处理。至2001年末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15万元,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150000-200000)×10%-5000=10000(元)

  又因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5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且以前年度冲减投资成本5000元÷则可以转回的投资成本≤5000元,此处为5000元,所以

  2001年度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5000)=15000(元)

  借:应收股利 1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

  3、假定2000年度B公司分配1999年度现金股利5万元,2001年1月10日B公司分配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21万元。

  (1)投资当年现金股利的处理同2(1)。

  (2)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至2001年末被投资企业B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26万元(21+5),而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万元,即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26万元>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20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1000元[(260000-200000)x10%-5000].

  应确认投资收益=210000x10%-1000=20000(元)

  借:应收股利 21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制度中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限制条件较多,计算较复杂。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分别处理,且投资以后年度又分为投资后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现金股利大于或小于等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净损益两种情况,此外还要考虑转回的投资成本是否超过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数额限制。(2)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要求。(3)增加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由于计算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人员出错的几率,同时,也为会计人员制造假、错信息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投资当年的会计处理业务比较简单,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建议作如下改进:

  (1)当“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的现金股利”时,“应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承例1,2001年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10000(元)

  承例2,2001年应确认投资收益=100000x10%+5000=-15000(元)

  (2)当“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的现金股利”时,“投资方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累积取得的现金股利总额-投资后至上年度末止被投资方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方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投资收益=当年获得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承例3,2000年度应冲减投资成本=(50000x10%-0)-0=5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000x10%-5000=0

  2001年度应冲减投资成本=(50000+210000-200000)×10%-5000=1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210000x10%-1000=20000(元)

  由此可见,计算结果与前面完全相同。

  改进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相比不需考虑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限制,便于理解和掌握。同时,简化后的计算办法也降低了会计人员人为造假机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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