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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原准则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它们对规范企业间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拟就此谈以下几点想法。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利于规范我国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却没有反映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交换,换出自己认为价值不大或作用不大的资产,而换入相对有价值或有用的资产。实际上交换双方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未来使用价值,而资产未来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公允价值来体现,而不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换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得较为普遍,这主要因为国外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商品真实价值信息。相对而言,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而且对本身愿意并善于做各种会计调整的某些国内企业来说,公允价值就成为其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我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实际上,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属性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会计国际化的需要。但是我们在谈论会计国际化问题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过去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制定主要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从形式上看,与国际接轨了,但并没能正确引导企业行为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反衍生了各种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完全可以恢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及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应当是同一层面的规范,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会计制度更倾向于具体的阐述和操作层面上的指导,二者的口径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与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区别不清。《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并列示了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里涉及两个概念,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按照该规定,应收账款是一种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额固定或可以确定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属于货币性资产。将其包含在非货币性交易当中,容易混淆概念,使会计人员难以区分交易的性质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将该类交易归为货币性交易,单独进行规范。
2、固定资产投资与相应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因此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长期投资属于投资范畴,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转出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但是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二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归于非货币性交易范畴,相应的会计处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矛盾。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没有解释换入的长期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还是该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接受该项固定资产而作为交换给予换出固定资产企业的对自身的投资。
另外,投资准则认为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的短期投资不属于投资,而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上,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可能无法确定某项投资用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主观意愿的区分可能会使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难以分清该项交易究竟属于投资还是非货币性交易,从而引起会计处理的不同,甚至可能引起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改进,规定换人投资仅仅是指换人固定资产的企业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同时对投资准则中关于让渡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成扩大范围。包括短期投资在内。
3、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应收账放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举例如下:
A企业以应收账款400万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和账面价值为350万元的无形资产与B企业的被收账款550万元(已计提坏帐准备50万元)交换。因为A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大于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因此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换入)7000 000元,坏账准备500 000元;贷:应收账款(换出)4 000 000元,无形资产3 500 000元。
由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700万元,而实际上该应收帐款在B企业账面余额为550万元,而账面价值仅为500万元;因此,A企业换入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明显高于该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并且这部分高出的价值根本不能收到;因而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应该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和性交易范围问题。目前,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的交易范围仅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包括负债和劳务交换。而国际会计界对此则有不同认识,美国学者认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加拿大将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用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交换其他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或劳务,不涉及或涉及很小的补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相对较小白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间互相交换债务和劳务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必须对这种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补价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将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纳入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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