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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来源: 《会计之友》·范琳 编辑: 2003/05/13 11:01:04  字体:
  摘要:笔者认为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IAS2比较,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借鉴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后在1993年11月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以下简称IAS2)对其进行修订。而我国于2001年11月9日,才由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面临中国加入WTO的种种挑战,我国制定的各项准则也应该与国际接轨,方便企业对信息的披露。以下就是对两个准则在五方面进行的比较。

  一、准则的框架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

  二、范围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

  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问题,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

  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

  (一)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存货这个定义的内涵,而是列举描述了存货的具体存在形式,即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作为术语定义,这显然不够严谨,但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该准则的理解,同时也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存货确认条件的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存货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IAS2没有存货确认原则的内容。

  (二)可变现净值我国《存货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指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IAS2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可变现净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减去为销售估计所需要用后的净额。

  存货的计量之所以考虑可变现净值,其目的是更准确的估计存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当存货变现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可变现净值应扣除税金。IAS2对可变现净值定义时没有考虑相关税金的扣除,而我国《存货准则》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变现净值的预计金额更接近实际。

  四、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我国《存货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为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

  IAS2对存货的计量没有区分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一律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笔者认为,初始计量同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法计量为宜,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前后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便于企业内部的纵向比较;而且采用孰低法进行初始计量,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由于可变现净值更多的需要主观估计,估计结果也难以验证,作为存货的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所以存货准则应相应地规范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方法,并对此加以披露。

  (二)采购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IAS2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关于采购成本的一般内容规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IAS2第九条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损益,而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汇兑损益的处理也就日益重要。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在《存货准则》中对汇兑损益进行规范。

  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而我国则采用总价法,两种方法的选择对最终企业的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只是总价法更重视谨慎原则的应用。

  (三)加工成本我国《存货准则》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我国《存货准则》只狭义的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存货成本的构成情况。这必然会造成我国一些企业在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时,没有核算依据的现象。

  而IAS2对“加工成本”的定义相对全面,“加工成本是指那些赊购货成本之外的与使得存货达到现实位置和状态有关的成本。”该定义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

  (四)其他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其他成本是指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指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以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IAS2规定:其他成本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入存货的成本之中。IAS2第十五条规定: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此处的存货是指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我国《存货准则》并未涉及借款费用,但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因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当期收益无关,不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其带来的效益与以后某个或多个会计期间相关,所以应将其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国际存货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五)存货成本确定方法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IAS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

  可以看出,二者在成本确定方法上,都给予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不同类型企业对准则的使用。

  (六)存货费用的确定IAS2关于存货费用的确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问题,三是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也应该在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所以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在这部分规范的更加详细。

  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应包括对价值和实物数量两方面的计量。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制法还是实地盘存法。

  五、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企业《存货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九项内容。其中: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上述几点与IAS2有关披露内容表达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

  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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