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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之比较

来源: 魏群英 编辑: 2004/05/31 13:51:17  字体: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反映企业更短期间经营业绩的中期报告逐渐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注意,并因市场瞬息万变,竞争日趋激烈而益显其重要性。中国证监会在1998年发布第三号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后,财政部也于1999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槁)》。鉴于美国是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较早的国家,其制度也相对较完善,本文拟将我国同美国的相关制度作一些粗浅的比较分析,以期能对我们有所启迪。

  一、中期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比较

  中期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观”(discrete view),另一种是“一体观”(integral view)。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我国是侧重于采用独立观,视每一中期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应计项目的处理与年度财务报告政策相了致。而美国则更倾向于采用一体现,视每一中期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中期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活动水平(如销售量、业务量)来进行估计,并分配给各个中期。

  独立现和一体现各有优缺点。采用独立观编制中期报告的优点是它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易被操纵;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和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与预测。采用一体现编制中期报告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人为割裂会计期间而导致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和费用能合理配比,提高中报信息的相关性;缺点是容易导致年度内各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和盈利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采用哪一种方法编制中期报告很大程度上与其编制目的和所在环境有关。美国编报的目的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未来、确定发展趋势,估计全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其中期报告强调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也就采用了一体现。美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久也较完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较高,也给一体现的采用提供了客观环境。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更强调可靠性,采用独立观。

  二、对中期报告期间认定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认定:中期,指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期间。实务中,我国对上市公司要求半年报,但考虑到我国企业有到境外上市的,有可能需要编报短于半年的中期报告。因此,我国中期报告主要指半年报,有时也指季报。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期报告,并在该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该会提供10-Q的报告。可见,在美国中期报告是指季报。

  三、中期报告内容的比较

  1、中期报告基本构成的比较。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而美国中期报告只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其重点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公开揭示上。

  2、中期报告内容详略程度的比较。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期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名称与内容应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又规定报表附注应至少披露11个方面的信息。可以说,我国要求提供详细、完整的中期报告。

  美国SEC只要求公司按10-Q提供有限的财务资料,中期报表项目可详可略,报表附注可以简略。APB28号规定最低限度的资料为:(1)总收入、预提所得税、非常项目、会计原则变更的累积影响及净收益;(2)基本和完全稀释的每股收益;(3)收入、成本和费用的重大季节性变动;(4)所得税估计或预提的重大变更;(5)企业分部的处置及非常、特殊或不经常发生的项目;(6)或有事项;(7)会计原则或估计的变更;(8)财务状况的显著变动。鉴于详细披露信息需承担更多的成本,美国上市公司通常只提供最低限度的中期报告。

  3、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比较。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包括截止本中期期末和上一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年初至今的利润表和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今和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

  美国SEC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与我国相似。有区别的是:如果管理当局认为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末的资产负债表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季节性波动,可以提供;同时可以提供离本中期末最近12个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对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期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相关规定处理。而该准则规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效;(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美国FASB在1974年发布的SFAS NO.3对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规定如下: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内,则该变更的累积影响应包括在第一个中期报告的净收益中;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以外的期间中,应将变更会计年度中变更之前的中期报告改用新的会计准则加以重报。当不能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也不能计算模拟金额时,可以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金额。但应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采用新会计政策对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报表的每股净收益的影响数,并同时在附注中说明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信息的理由。显然,美国的规定比我国更为详细具体。

  五、中美中期报告比较的启示

  1、采用独立观或一体观,实质上是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的权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靠性应是第一位的,相关性应是第二位的。因此,我国采用独立观是明智的。

  2、虽然我国中期报告也包括李报,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到境外上市的个别情况,大部分中期报告还是半年报。从及时性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全部采用季报的形式,使所有信息使用者都能及时、公平地获取信息。

  3、我国要求中期报告象年报一样面面俱到。笔者认为中期报告应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心,如重点披露中期销售收入、中期收益、中期现金流量等,其他重大事件可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这样也可减少上市公司编制中期报告的成本,减轻其压力。

  4、从比较中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这恰恰是我国信息披露中的薄弱环节。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存在很大差别,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很需要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因此从决策有用性的角度考虑,我国中期报告应重视对分部信息的披露。

  5、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要特别重视对中报的审计。通过独立的第三者的鉴证,可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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