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如何与会计准则协调,是关系到创业板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之一。应该说我国创业板的大体框架已经形成,那么这个上市规则与现行会计准则是否一致呢?
同一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与评估调帐问题
征求意见中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强调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强调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的稳定性。《规则》强调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企业不得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不得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而只能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发起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不得有较大的影响。这些规定保证了上市企业两年内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的持续经营。企业按照评估结果调帐被《规则》视为非持续经营,两年后可以上市。《规则》并未要求评估调帐符合会计准则,《规则》这种处理,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交通警察各管一段,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按评估值调帐折股,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这种作法与会计准则是不相符的。
这样就出现了三个问题:其一,同样的企业,甲不评估,可以马上上市,乙企业如果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那么两年后方可以上市。同样的企业,评估后企业净资产可能增加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这样企业间的可比性失去了,对新投资者可能产生误导,对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允。其二,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上市企业评估数据常常相差很大,即使未按会计的稳健原则进行的评估由于有了“行政法规、规章”的支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上市企业审核与监管的核心是会计的真实,如果上市企业资产的计价都不符合基本会计准则,审核与监管又如何体现。第三,《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部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这与《规则》是有冲突的,企业为了回避这个问题,尽快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就不进行资产评估,而是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
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定上,《规则》虽充分注重注册会计师职能的发挥,如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该公司即被认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但注册会计师如何判断,是否应建立一套评估体系,这套体系由证监会制定,还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由会计主管部门制定?
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完全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部门、行业的利益应服从市场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