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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准则的几点疑问

来源: 天津/柳庆森/岳瑞科 编辑: 2004/11/02 14:14:57  字体: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投资准则中,还存在一些欠缺以及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处理方面。

    一、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计算追加投资前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讲座(六)中亦指出:“企业因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投资准则中并未提及此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只是指出采用追溯调整法,但是制度中明确指出此事项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从准则与制度的一致性方面来讲,二者均把“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这一事项视作会计政策变更,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法有所不妥。

    (一)此规定本身缺乏理论依据

    1.这种情况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指出: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改变原来的会计政策:①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并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②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因此,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而言的。只有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或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在前后会计期间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才能视作会计政策变更。反之,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由于本身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使会计政策在前后期间发生变化,则不应视作会计政策变更。

    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其在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从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事项本身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追加投资前,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决定了应采用成本法这一会计政策;在追加投资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实现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就应采用权益法这一会计政策。因此,对于投资单位因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这一事项,不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采用追溯调整法,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就是说,当投资企业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在追加投资后,由于持股比例增加,实现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这只是在追加投资后才产生的结果,并没有改变追加投资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事实。因此,根据投资准则对权益法核算范围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对追加投资前的初始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对追加投资前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故而不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投资进行调整。

    (二)此规定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有关规定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

    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也就是说,投资准则并未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这一事项视作会计政策变更,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这一事项,与因减少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这一事项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对二者的规定也应该具有一致性。但投资准则规定厂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在逻辑上显然是前后矛盾的。

    二、关于由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时初始成本的确定问题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的核算,投资准则及其指南中有如下规定:①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②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应以原采用权益法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核算方法转换后,在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股利和分配利润时,属于已计人投资成本的,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③投资准则指南中进一步解释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和发生的净亏损,仍然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从投资准则各项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一种情况是准则始料未及的,即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而使其所有者权益为负,从而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实质上小于零),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如何确定呢?如果以零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则投资企业的这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其价值究竟为多少,在资产负债表上又该如何列示?这些问题都是投资准则未能顾及的重要方面。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成本应按零结转,待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投资企业再按相应的比例调整投资成本。但是,这种方法实质上仍然是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而且投资成本到底应调整到多少为合适,这些均缺乏理论依据,并可能成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这种处理方法不妥。笔者认为,结转后的投资成本应能够反映该项投资的真实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入清算程序,则投资企业就有可能在未来从被投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资单位的股票价值也不会为零,当时的股票价格可以看成是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个客观评价。若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在由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时,新的投资成本可以参考当时的股票市场价值并结合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以及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当新的投资成本确定后,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利润并向投资者派发股利的,应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再调整投资成本。

    三、关于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费用的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为取得债券投资所发生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处理如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方法,于取得时直接计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却规定将数额较小的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这样,投资准则与制度之间就出现了差异。在会计实践中也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进而出现各个企业之间的处理方法不一致,影响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并且对于初始投资费用数额大小的判断,投资准则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不同企业就会有不同的判断,进一步影响了会计信息在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因此,笔者认为,依据配比原则,还是将小额投资费用计人“投资收益”更为合适,因为毕竟此项费用的发生是与债券投资直接相关的,将其作为以后期间投资收益的抵减,才能恰当反映该项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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