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会计师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加强其对等的义务,必然促使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大大提高。
决定ST公司是否退市的命运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息息相关,这一新特点会驱使会计师提供独立客观审计意见。
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可打破利益驱动下可能萌生的“灰色地带”。
有人把会计师比喻为投资者识别风险的“眼睛”,只有这双“眼睛”一尘不染,才能给投资者提供正确的判断依据。
对会计师审计责任监管失效,是造成“眼睛”视力下降的主要原因。行政模式的监管,使监管机构承担了不该其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造成了会计师责任的缺位。
以市场化的监管模式扭转行政监管导致的责任盲点,是明确和强化会计师责任的有效途径。
近期,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就明显地表达了市场化监管的导向,以法规制度建设的市场化步伐来带动对会计师监管模式的市场化。
第一个明显的市场化监管信号,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要遭到停牌处理。这一规定在赋予会计师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加强了相应对等的义务,必然促使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大大提高。这表明市场化监管首先是“责任归位”,让该发言的发言、该负责的负责。
第二项是财政部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该规定将矛头直指那些年末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报表重组的上市公司,以12月20日为界限,之前已经实质完成重组的关联交易收益才能计入利润,在是否构成关联方以及是否实质完成重组这两个关键问题上,是对会计师独立审计责任与水平的一次考验。该规定几乎将决定ST公司是否退市的命运从中国证监会移交到了会计师手里,利益机制的平衡作用会驱使会计师不再“袒护”上市公司而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
第三项是2001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在包括政府机关、债权人、投资者在内的审计信息使用者多元化的情况下,承担审计费用的却是被审计者,这样三方主体间正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割裂,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产生了经济利益关系,在利益驱动下审计者担心业务流失收入减少而“牵就”被审计者的情况就会发生。而公开在年报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可打破利益驱动下可能萌生的“灰色地带”,以公众的监督力量来弱化这种利益纽带,在“报酬”这个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构成的“食物链”的关键环节上透明化处理,无疑是促进会计师责任到位的有效举措。
第四项是新股发行前的“洋会计”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该规定以降低会计准则风险来间接促进本土会计师责任的加强。这一做法一方面让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或者说磨合,避免因会计准则不完善而引发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以“洋会计”来敦促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变,让市场的优胜劣汰来作出选择。
这些政策将促进会计师责任意识的“觉醒”,逐步找回丧失的公信力,投资者评判上市公司所依赖的“眼睛”会逐渐亮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