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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比较研究

来源: 上海会计/袁远/冉莉伟 编辑: 2004/12/15 11:01:37  字体:
    一、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关于多长时间编报一次中期财务报告,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按季编报的有美国、加拿大、巴西、法国等;按半年编报的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特区等。美国证监会主席哈维。皮特在安然事件后,认为以季度为基础的定期报告仍无法向投资者及时提供信息,主张建立一套“现时披露制度”(system of currentdisclosure),实时地向投资者提供更新的可靠的重要信息。

    二、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1.一体观和独立观。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体观和独立观。一体观(integral theory)视每一中期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中期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各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发生的情况,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值(如销售量、业务量)进行估计并分配给各个中期。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一体观。独立观(discrete theory)视每一中期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各应计项目的处理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政策相一致。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观。IAS 34(国际会计准则34号)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倾向于独立观。

    2.一体观和独立观的优缺点。采用独立观编制中期报告的优点是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易被操纵;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和费用的不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与预测。采用一体观编制中期报告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人为割裂会计期间造成的收益非正常波动,使收入和费用能合理配比;缺点是容易导致年度内各中期收益的平滑和盈利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3.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第3条规定: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采用哪种方法编制中期报告很大程度上与其编制目的和所在环境有关。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会计造假行为又层出不穷,独立观能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因此,采用独立观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IAS 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说明性附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部分;还要求提供与前期的可比资料。

    四、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涉及的主要问题

    1.季节性问题。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的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从各国准则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认识基本一致。至于季节性成本的分配,基本都是以表外披露来解决。

    2.年度中不均匀或不重复发生的费用。我国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

    3.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在每一中期末,企业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对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采用的资产减值测试、确认和转回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所采用的标准相一致。对于中期后、年底前资产价值可能回升的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4.中期所得税。从所了解的国家看,一般做法是预估全年有效所得税率,再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我国目前考虑到预估全年有效税率,主观性强,容易出现利用所得税操纵利润的情况。故没有采取上述方法,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独立观的原则,在确认和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五、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建议

    1.重视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减少虚假财务信息。从以前年度公布的中期财务报告来看,某些中期报告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公司在编制中随意性大,存在不计或少计准备、费用,掩盖或忽略重要信息的情况,使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为此,建议加大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力度,特别重视对上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和上年度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交负责其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这样做,可缩短会计师对年报的审计时间、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一年中工作量严重失衡的状况。

    2.适当简化中期报告形式。证监会在1998年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但据了解,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笔者认为,我国中期报告形式也应适当简化,以缩短编制时间,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中期财务报告的重点应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揭示上,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

    3.重视分部、分类明细信息的提供。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为多元化经营,而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风险和报酬存在很大差别,分类明细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综合信息具有更准确的盈利预测能力,财务报表使用者迫切需要分部信息以评判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为了克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在分部信息披露中的薄弱环节,应注重向投资者提供分类明确的信息。

    4.中报应提供合并会计报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中期也应按照合并基础编报。有人提出:中报时间紧,实务操作难度大,主张只披露母公司会计报表。笔者认为,在企业兼并、合并等日趋复杂的今天,仍应编制合并报表。而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可通过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来解决。

    总之,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刚刚起步之际,我们应借鉴世界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方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同时,要对自己的经验进行总结,以结合我国目前会计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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