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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评析

来源: 《财会月刊》·张冬扣、王伶、胡悦欣 编辑: 2002/10/23 10:20:36  字体:
  自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后,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与制度之争又成为了会计理论界的焦点。虽然最终占上风的观点认为,只要我国的会计规范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采用准则还是制度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没有进行争论的必要,然而笔者认为,准则与制度是有差别的,模糊或回避这一差别不但不利于理论研究,还会导致会计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上的模糊,不利于我国会计事业的长远发展。
    
  一、准则与制度的差异
    
  从理论上而言,准则与制度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存在差别:在内涵上,两者的指导思想是截然木同的。在国外,准则的制定,以英美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因此以原理为导向;制度的制定,以法国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因此以规则为导向。这一差别是准则与制度的根本差别,并最终导致了它们在外延上的差别。
    
  由于准则以原理为导向,它并不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的规范,而是将重点放在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中,侧重于确认与计量,其内容比较抽象、简略,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较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而制度则以规则为导向,它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直接的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其内容比较直观、具体,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自然比较低。基于同样的理由,制度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由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而准则不具有行政法规的形式,一般由专门的、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此外,二者对规范内容的分类也不同,准则按照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制度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
    
  二、准则——国际发展趋势
    
  由于准则的“指导性”,当准则未能涵盖所有的经济业务或准则之间有冲突时,会计人员可以应用会计原理来处理这些问题,这使得准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制度具有强制性,因而制度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的经济业务,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业务是千变万化的,制度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制度属于行政规章,必然会对会计处理和判断标准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导致会计人员只能机械照搬。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规定:“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依据这一标准,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9.99%,其与10%并无实质性区别,但按制度规定却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就没有选用10%这一主观判断标准,只是在第8号准则《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规定:在偶然的情况下,一项差错对以前某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其重大程度使得那些财务报表不再能视为在其发布时是可靠的,这类差错称作重大差错。
    
  准则与制度在制定和修订的灵活性上也不相同。准则的制定与修改比较方便,这是因为准则往往是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发布的,单项准则涉及的内容较少,易于增加或减少。而制度采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必然要求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并且修改或制定程序较为复杂,自然较缺乏灵活性。
    
  另外,采用制度的形式也与国际潮流相逆,不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如法国,均采用了制度的形式。而实际上,近年来,采用准则的形式已经成为国际会计界的趋势。例如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6月作出财务报告的战略性检讨,建议所有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最迟由2005年开始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单一会计标准,并允许非上市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三、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上述分析,采用准则似乎是最佳选择。然而,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它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资本市场的需求是准则制定与发展的最直接的动力,而在我国,直接融资并没有占到统治地位,加上我国还是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欠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旺,国家作为财务信息主要需求者和信息披露的调节者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统一的制度更能适应这一要求。其次,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我国原先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将坏账准备的计提比率定为3‰~5‰,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了准则制定的思想,不再对计提比率规定统一标准,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是在规定出台后,个别上市公司竟出现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由于制度易学好懂,操作方便,并且在我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因此,更能满足广大会计人员的现实需要,更符合国情。另外,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利用准则的漏洞.粉饰利润,另一方面,民间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准则给了会计人员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这无疑在客观上也为一些会计、审计人员作假提供了方便。
    
  综上所述,在我国,统一会计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度终将被准则所取代。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总体上属于制度性质,但也具有准则的因素,实际上是过渡时期的特殊产物。我国既采用统一制度又颁布准则的双轨制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而不顾国情,贸然采用甚至是全盘照用国外会计准则只能引起业内的混乱。对应之道在于,执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大力宣传准则的理念,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最终实现我国会计规范从制度型向准则型的平稳过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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