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是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换入资产的计价和交易损益的确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本结构。
原准则结构除由引言、定义、披露和附则构成外,还包括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核算。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也不再区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二)换人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
原准则规定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确定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
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取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三)衔接办法。
对按原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应按修订后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