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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 中国贸易报 编辑: 2005/07/27 09:23:06  字体: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与实施无疑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的信息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其中关于增值税核算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时间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购物资,无论物资是否验收入库、款项是否支付,只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商品流通企业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工业企业购入尚未验收入库和商品流通企业尚未付款但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依据税法这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申报抵扣的。如果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将这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加以调整,照超账面数据申报纳税就会受到偷税的处罚。显然,此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不相协调,给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不便。对此,笔者建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一个“待抵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工业企业尚未验收入库、商品流通企业尚未付款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达到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时,借计此科目,待达到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时,再作如下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进项税额将增值税进项税正式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企业管理部门领用企业购进物资的进项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管理部门领用企业购进物资的进项税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供参照执行的规定有两条: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②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企业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根据税法规定,管理部门领用购进物资并非非应税项目。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企业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管理部门领用购进物资是否属于企业购进物资改变用途,会计制度没有解释。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的理解不同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将管理部门领用物资的进项税自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转出不再抵扣销项税额;另一种做法则不将其转出,仍留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中用以抵扣销项税额。前者的依据是把管理部门领用物资视为企业购进物资改变用途。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会计制度》增加对此问题的解释,或者指出企业管理部门领用购进物资是属于企业购进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明确规定企业管理部门领用购进物资,其进项税应相应转出。

  三、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的问题

  对于增值税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汇算清缴增值税时,如果出现“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就表明本其有上缴税款过多或进项税未得到全部抵扣的情况,则按此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如果出现“应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就表明本其有少上缴税款情况,则按此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

  笔者认为,现行做法存在弊端。因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将增值税的核算统一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核算,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这样做的理由是,对于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既然设置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就无须再设“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第二,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同时,取消原“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三级明细科目。第三,在按月汇算清缴时,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科目予以结平转入“未交税金”三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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