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近颁布了固定资产和存货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其实施必将使我国会计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能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下面,我们仅就《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体现的创新之处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固定资产定义范围的界定
准则对固定资产是这样定义的: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较高。与之相比,企业会计制度仍然沿用了以前的定义,即将固定资产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价值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一类是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其单位价值要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可以看出,准则不再区分固定资产的用途,克服了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种类一一罗列而难免的缺陷,具有概括性,又回避了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考虑,从而使定义更具前瞻性。准则还明确界定了固定资产的范围,规定了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准则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准则对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安全、环保设备,考虑到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作为特例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同时限制性地规定,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这照顾到了现实性,也体现了准则的灵活性,起到了鼓励企业进行环保、安全投资的作用,并且与国际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就涉及到资产可自用与可他用,可租赁也可出售。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准则充分考虑到不同的情形:外购的固定资产,以成本价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并详细列示了可构成成本价的成本项目和因素;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尤其是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既充分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又很好地兼顾了一定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准则还针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如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及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相应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做出这样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利用准则漏洞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准则首先明确了两种情况下应计折旧额的确定方法,当未对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时,应计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该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那么应计折旧额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此处是会计制度中未提及的,这使准则更具科学性。另外,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的确定作了创新性规定:在预计使用寿命的选定方面,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且这两项数据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但与此同时,准则也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表面上看起来与上述“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相违,其实不然,这是一种会计估计变更,一方面维护了会计信息一贯性、可比性原则,另一方面也兼顾了更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要求。同样,折旧方法的选择也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也规定应对折旧方法定期加以复核,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折旧方法也应相应改变,以反映这种变化了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部分,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准则界定了可收回金额及其计算方法,还提供了减值的判断标准。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体现准则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阶段,由于主、客观因素而导致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现象很普遍,但过去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未对此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产账面价值虚增,而准则的出台,无疑会大大挤出资产中的“水”,实在是一明智之举。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也可以促使他们不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在资产质量和收益方面下功夫,而不是一味上规模。
五、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
显然,准则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过去更严格规范、全面详实。新增必须披露的事项有: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由此可见,准则非常重视披露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及流入多大。通过对上述所有权限制、闲置退废及待处理固定资产等的强制披露,可以尽早把风险暴露出来,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的泡沫和风险,充分体了隐健性原则。
总之,新发布的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明显缩小了。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制约,准则虽然制定到位,在实际操作中恐怕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如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判断标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需有娴熟的职业经验;当前市场发育不成熟及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整体水平不高,也决定了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运用公允价值的难度之大。另一个操作难点就是由于需不断地对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应计折旧额及减值准备进行复核调整,每期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要比以前复杂得多。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以确保准则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