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会字[1998]2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准则颁布后对促进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仔细研究发现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妥当之处,笔者举例说明如下:
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有关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例:某生产企业1997年12月18日销售A商品一批,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成本26000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998年5月20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该企业所作分录为: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如上述销售退回是在1998年1月份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该项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1998年账上作如下调整分录(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000
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
借:应交税金棗应交所得税 75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9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5410元应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 154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410
同时在1997年度报表中作如下调整:1.在资产负债表中冲减银行存款57500元,增加存货成本26000元,冲减应交税金16090元;2.在利润表中冲减收入50000元,成本26000元,财务费用1000元,所得税7590元。值得注意的是,如现金折扣是在1998年发生的,则不需要在1997年度报表中冲减财务费用。同时在1998年账上应作如下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
有关冲减所得税和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同上,这里省略。
上述例子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其中销售退回的分录分别在借方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借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操作存在以下问题:
1.在“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账户结构中,借方只有“进项税额”和“已交税金”两个明细科目,并没有“销项税额”一栏,“销项税额”在贷方,这给会计人员登记账目带来了困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执行。
2.“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贷方反映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反映转入本年利润的金额,采用上述操作处理会造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借方和贷方同时虚增50000元,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使会计信息失真。
3.“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相差50000元,造成账表不符。要消除以上影响,笔者认为应将上述分录中的3更正为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这样便可消除以上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