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按照这种界定,会计准则——约束企业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也是一种制度。会计准则既然是经济制度的一种,那么,对它的分析也可纳入产权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会计准则国际化,实际上也是产权制度的选择。科斯定理是产权与制度分析的精髓。本文拟从科斯定理切入,就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他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及相关的一些表述,认为科斯定理是由相互联系的三个定理,或者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层次:假设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安排和选择都变得毫无意义。但科斯作为交易费用理论的发现者与创立者,是不会接受“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的。在其第二层次的阐述中认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在第二层次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那么产权制度本身是否有成本呢?这又引发了第三层次的论述: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制定、实施与改革等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对不同的制度,一种制度的不同设计,要不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不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制度,同样存在着选择的必要。选择的标准就是制度成本最低化。
究其实质,科斯定理是以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判别制度的好坏。在现阶段,当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协调各国差异时,它是有意义的,其运行也将卓有成效。但试图建立全球性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势必徒劳无功,这也可以从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来认识。
第一,作为确认界定并协调产权关系的产权制度,它是由多项内容所组成的复合要素,并且,产权制度的转变呈同步性、协调性的特征。既然会计准则是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变革、转换必须与产权制度总体保持协调一致,不应“滞后”,也无法超前。
国际会计准则期望建立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因此在产权制度的选择上显示了“极富远见卓识”的超前性。他们不考虑各国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税法制度、不同的利益分配制度、不同的资本结构,不仅与产权制度同步、协调的发展要求不符,也有悖于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企业的利益保护与扩张机制。
第二,即使各国遵守了国际会计准则,或者说,各国选择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各自的产权制度,它们将面临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之和无穷大的风险。这是因为,无论合理与否,各国已有的会计准则是与其相关的法规、制度协调一致的。在变革原有准则、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各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与其他法规、制度的协调问题,姑且不论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否有权变动其他法规,即使它具有这项权力或对法规修改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这一修改本身的成本也极其昂贵,更何况修改对各国的政府与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可能一致这一差异会影响到企业的具体行为,或鼓励,或抑制。强行一致往往是要求发展中国家执行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很有可能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尽管统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会带来交易成本无穷大的可能后果,但必须承认,它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需要跨国融资的企业,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将会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降低其资本成本;在一些资本全球化、经济业务国际化的地区,直接采用较为成熟的国际会计准则,有利于减少不同会计准则相互转换的麻烦,降低交易成本。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
第一,会计国际化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会越来越频繁,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也逐步加强,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应当朝国际化方向发展,以便于我国经济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会计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不同的经济环境决定了会计有它的特殊性,即所谓的会计国家化,强调会计的国际化,不应该放弃会计的国家化;同样,在强调会计国家化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吸取国际化的思想。
第三,会计国际化的实际过程,不是愉快的过程,而是一种利益斗争的过程。
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就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若干建设性的建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会计方法及方法背后所体现的会计思想,在考虑我国经济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吸收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准则在这些方面与其他各国保持一致。比如“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在财务报表的种类、结构、项目等的设计上,尽可能采用国际上被较多国家使用的格式;从保护、增强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出发,采用体现谨慎思想的各种会计方法。
第二,在借鉴、吸收以英、美为代表的会计思想的同时,也要关注欧洲大陆国家会计的特色,包括法国、德国、瑞典等。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现行法律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在融资手段上,德国、法国的股票市场相对美国而言不太发达,在这些国家,企业更多地依赖银行,这与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有相当的相似性。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不应忽视了这一部分的“国际化”因素。
第三,对我国实务中尚未出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出现的经济现象,其准则的制定,在考虑我国经济环境具体特征的基础上,采用国际上多数国家所应用的方法,也将有助于我国准则的国际化。
第四,准则的国际化,还体现在准则制定机构的组成上,可以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扩大我国现有准则制定机构,并吸收包括银行、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代表参加,增强准则制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而可以从实质上提高准则的权威性。
第五,在准则制定的程序上,也可以借鉴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充分程序”的做法,提高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并尽量多发动社会力量加以评价,从而使最终所制定的准则能更好地考虑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