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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比较

来源: 朱康萍 编辑: 2004/01/19 10:06:31  字体:
  1987年1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5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公告第95号),正式确定了现金流量表在对外通用财务报表体系中的“第三报表”地位。之后,又分别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2号《现金流量——免编的企业和某些为再出售而取得的证券在现金流量中的分类》、第104号《现金流量表——某些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净报告和套期保值交易现金流量的分类》和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对第95号公告作了修正。为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发展的趋势,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要求企业在编制年报时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文拟从现金流量表的编报范围、现金流量的分类、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和对现金流量的其他披露要求等方面对中美有关会计准则作一些比较。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范围

  两国对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企业范围界定有所不同。在美国,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规定,养老金收益方案、其他一些类似的职工福利方案和某些“高度流动”的投资公司可免编现金流量表;非营利组织则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而我国的准则无此类规定。

  笔者认为,对“高度流动”的投资公司而言,它的许多重要信息如流动性、财务灵活性、获利能力和风险等均已反映在企业的其他财务报表中,因而不需要再单独编制现金流量表。在这一点上,我国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其免编现金流量表。

  二、现金流量的分类

  两国都把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类,并且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也基本相同。但两国对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要求却有所不同。

  (1)两国对利息和股利项目的分类不同。美国公告第95号要求把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把股利支出划分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其理由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能充分反映出决定净损益的全部交易,而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是决定净损益的因素,因此应归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然而,股利的支付并不影响净损益,所以股利支出应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我国的准则把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划分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把利息费用和股利支出划分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笔者认为,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与企业的投资活动息息相关,它们是投资的回报,利息费用和股利支出则与企业的筹资活动密切相关,它们是获取财务资源的成本,准则把它们分别划分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更符合其本来特质。

  (2)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归类无具体规定。准则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①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②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③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④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⑥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⑦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⑧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⑨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

  (3)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把限用于长期目的的捐赠现金列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准则没有提及捐赠现金。

  (4)如果一项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有一种以上性质的现金流量,根据公告第95号的要求,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分类取决于该项现金流量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准则没有提到具有一种以上性质的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

  (5)美国公告第104号对套期保值交易的现金流量作了规范,允许把作为可辨认套期保值交易核算的套期保值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项目的现金流量。但准则中没有提到套期保值交易。

  (6)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没有提到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归类。而准则规定此类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单独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两国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有不同规定。美国公告第95号规定,企业可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报告经济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提倡采用直接法。而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必须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笔者认为,我国准则的规定是恰当的。理由是:(1)按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能方便报表使用者。直接法直观地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易于理解,而间接法由于采用的是以本期净收益为起点进行调整,计算并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方法,涉及了较多的会计概念,若无必要的会计知识就很难理解,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使用。(2)与间接法相比,直接法更符合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本目标是提供企业在会计年度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信息,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直接法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分项揭示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总流入量和总流出量,有助于估量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间接法却不具有这一优点。(3)不允许采用间接法,能保证直接法在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尽管从理论上讲直接法优于间接法,并且直接法还得到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提倡,但在美国却很少有企业愿意采用直接法。究其原因,一是间接法具有简单易编的特点,如采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所需的资料是现成的,且不需再编制附表;二是会计人员对间接法较为熟悉,在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时,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间接法,改为编制现金流量表以后,多数企业仍继续沿用间接法。若允许我国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采用间接法,难免会出现与美国相似的情况。

  四、对现金流量的其他披露要求

  两国对现金流量的其他披露要求有相似之处。(1)两国对直接法的披露要求基本相似。美国公告第95号要求采用直接法的企业以一单独的表式提供把净收益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资料。我国准则也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2)两国对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要求基本相似。公告第95号要求企业以表下项目披露不影响现金流量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事项,我国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对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加以说明。

  两国对现金流量的其他披露要求也有不同之处。(1)两国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的披露要求不同。公告第95号要求企业对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的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披露,并要求重新表述其财务编报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准则无此类要求。(2)两国对非常项目现金流量的披露要求不同。公告第95号不要求单独披露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准则规定,“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3)公告第95号禁止披露每股现金流量,因为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看法,披露每股现金流量可能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以为在评价企业业绩时现金流量比净收益更有意义,因而,企业在报告财务成果时应避免披露与净收益、净资产和股利无关的每股收益资料。我国准则无类似规定。(4)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无特别的披露要求。而我国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以下信息:①购买或处置价格;②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清偿的部分;③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④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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