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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O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来源: 编辑: 2003/03/24 14:34:00  字体: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以下称为银行)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所指的“银行”一词,包括有一项主要业务是以贷款和投资为B的而吸收存款和借款并且是属于银行或类似法规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不论这些企业的名称中是否具有“银行”的字样,本号准则皆适用。

  3.银行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并具有影响力的经营部门。大多数个人和组织都要作为存款人或借款人来利用银行。银行通过与管理机构和政府的密切关系,以及通过政府对其实施的法规,在维持对货币制度的信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普遍地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尤其是银行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以及银行不同种类的业务所附带的相对风险程度。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的商业企业,因而,会计和报告的要求也不同。本号准则承认银行的特殊需要。本号准则还鼓励就涉及变现能力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事宜,提供对财务报表的说明。

  4.本号准则是对适用于银行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除非在其他准则中特别指明不适用于银行。

  5.本号准则适用于银行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某一集团从事银行业务,本号准则适用于在合并基础上的那些银行业务。

  背景

  6.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相关、可靠和可比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能帮助他们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时有助于他们作出经济决策。他们还需要能使他们较好地理解银行业务的特点的信息。尽管银行受到监管,并向管理机构提供公众通常得不到的资料,使用者仍需要这样的信息。因此,在对银行管理当局属于合理要求的限度内,银行财务报表中揭示的信息应当足够全面,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7.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观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变现能力是指在存款和其他财务承诺到期时,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以满足提款和付款的需要的能力。偿债能力是指资产超过负债的差额,因而也就是指银行资本的充足性。银行面临着变观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币值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已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管理当局提供对财务报表的说明,详细描述其对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措施,使用者就能更好地了解情况。

  会计政策

  8.银行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确认和计量。虽然需要将这些方法协调一致,但是它都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从而能使使用者理解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应当揭示涉及下列各项的会计政策:

  (1)主要收入种类的确认(见第10段和第11段);

  (2)投资证券和交易证券的估价(见第24段和第25段);

  (3)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项,与只形成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项之间的区别(见第26 29段);

  (4)确定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以及注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基础(见第43-49段);

  (5)确定一般银行风险费用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见第50 52段)。在这些事项中,有些已在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有些可能需在今后涉及。

  损益表

  9.银行应呈报按性质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分类的损益表,并揭示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的金额。

  10.除了符合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之外,损益表或财务报表附注所揭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7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利息和类似收入;

  (2)利息费用和类似费用;

  (3)股利收入;

  (4)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5)交易证券产生的利得减去损失;

  (6)投资证券产生的利得减去损失;

  (7)其他经营收入;

  (8)贷款和预付款损失;

  (9)管理费用;

  (10)其他经营费用。

  11.银行业务产生的主要收入类型,包括利息、手续费、佣金和交易收益。各类收入应分别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这些揭示的资料,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要求揭示收入来源的补充。

  12.银行业务产生的主要费用类型,包括利息、佣金、贷款和预付款损失、与投资的帐面金额减少有关的费用和管理费用。各类费用应分别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

  13.除了与会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以及与已根据第23段相抵销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收人和费用之外,收人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14.除了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以及与已根据第23段所述方法抵销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抵销情况之外,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妨碍使用者对银行单项业务的经营业绩和获自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15.获自下列各项的利得和损失通常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交易证券的出售和帐面金额的变动;

  (2)投资证券的出售;

  (3)外汇交易。

  16.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分别揭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利息净额的构成和变动原因。

  17.利息净额是利率和借贷金额两者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求管理当局提供关于报告期内平均利率、平均收息资产和平均付息负债的说明。在有些国家,政府通过按大大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向银行提供存款和其他信用额度的方式帮助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的说明通常应揭示这些存款和信用额度的范围及其对净收益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

  18.银行应呈报按性质划分和排列资产和负债的资产负债表,以使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19.除了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之外,资产负债表的揭示内容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1)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全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和预付款;

  在其他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和预付款;

  投资证券。

  (2)负债:

  来自其他银行的存款;

  其他货币市场的存款;

  所欠其他存款人的金额;

  存款证;

  本票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借入资金。

  20.对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的最有用方法,是按它们的性质进行分类,并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这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不分开呈报,因为银行的大多数资产和负债均能够在近期内变现或结算。

  21.区分与其他银行的往来余额和与货币市场的其他部分、其他存款人的往来余额,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能使人理解银行对其他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和依赖性。因此,银行应单独揭示:

  (1)和中央银行的往来金额;

  (2)投放其他银行的资金;

  (3)投放其他货币市场的资金;

  (4)来自其他银行的存款;

  (5)来自其他货币市场的存款;

  (6)其他存款。

  22.银行一般木知道其存款证的持有人,因为存款证通常在公开市场交易。因此,银行应单独揭示通过发行自己的存款证或其他可转让票据而获得的存款。

  23.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除非存在于以抵销的法律权利,并且抵销反映了资产或负债变现或结算的期望。

  24.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帐面金额,银行应揭示证券的市场价值。

  25.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是重要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如不同于在财务报表中的帐面金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予以揭示。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将贷款、预付款和类似交易作为投资处理是不妥当的。

  包括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在内的

  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26.银行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下列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1)延长不可撤销的信贷的承诺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因为银行不可能不冒发生大笔罚款或兼用的风险就可以自行撤销这些承诺

  (2)由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产生的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包括与以下事项有关的项目:

  ①直接信贷的替代手段,包括用作贷款和证券财务担保的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备用信用证。

  ②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包括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履约保证书、投标保证书、保单和备用信用证;

  ③由货物运送引起的短期内自行消除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事项,例如,以有关货物作为抵押的跟单信贷;

  ④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那些售后购回协议。

  ⑤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包括掉期、期权和期货;

  ⑥其他承诺事项、票据发行额度和周转性的承销额度。

  27.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一般性地涉及了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本号准则与银行特别有关,因为银行常常介入许多类型的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其中有些是可撤销的,有些是不可撤销的,这些事项往往金额很大,比其他工商企业大得多。

  28.很多银行还涉及目前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会产生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的交易。这些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通常代表了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可能对银行面临的风险度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事项可以增加或减少其他风险,例如,可以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套期保值交易来做到这一点。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可能产生于代顾客进行的交易或银行自行进行的交易。

  29.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银行的或有事项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对银行的变观能力和偿债能力提出要求,具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内在可能性。使用者还要求获得关于银行所从事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的充分信息。

  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

  30.银行应揭示以资产负债日至合同到期目的剩余期限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还期分类的分析资料。

  31.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与利率的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的管理当局至关重要。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32.在评价银行的变观能力以及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时,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以及银行在计息负债到期时以可接受成本进行替换的能力,都是重要的因素。为了提供与评价变现能力相关的信息,银行至少应揭示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的偿还期分类的分析资料。

  33.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在银行之间有所差别,对具体资产和负债的适用性也有所不同。所采用的期间的例子包括:

  (1)一个月以内;

  (2)一至三个月;

  (3)三个月至一年;

  (4)一年至五年;

  (5)五年以上。

  这些期间经常可以合并,例如,对于贷款和预付款可以按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划分限期。如果是在某一时期内分期偿还,每期偿还的金额应分配至合同约定或预期收款或付款的期间。

  34.重要的是,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35.偿还期可用下列术语表示:

  (1)到还款日为止的剩余期限;

  (2)到还款日为止的原定期限;

  (3)到利率可能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日期为止的剩余期限。按到还款日为止的剩余期限分析资产和负债,提供了评价银行变现能力的最佳基础。银行也可以按到还款日为止的原定期限来揭示偿还期,以提供有关其融资策略和经营策略的信息。此夕卜银行可以按到利率可能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日期为止的剩余期限来揭示偿还期的分类,以说明其面临的利率风险程度。管理当局也可以在财务报表的说明中,提供关于利率风险及其管理和控制这种风险的方式的资料。

  36.在很多国家,银行的存款可以随时提取,银行提供的预付款可以随时要求收回。但在实务中,这些存款和预付款往往在长时期内保留,而未提取或偿还。因此,实际还款的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但是,尽管合同约定的偿还期往往不是实际的偿还期,银行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偿还期来揭示分析资料,因为合同约定的偿还期反映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所附带的变现能力的风险。

  37.银行的有些资产没有合同约定的到期的期限,通常就作为资产变现的预计日期。

  38.使用者根据银行揭示的对偿还期分类的资料来评价其变现能力,应当与当地银行的实务,包括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相联系。在有些国家,短期资金在正常情况下可从货币市场取得,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从中央银行取得。在其他国家,情况则不是这样。

  39.为了使使用者全面了解偿还期的分类情况,可能需要用关于在剩余期限内还款的可能性的资料来补充财务报表中应揭示的资料。因此,管理当局可以在财务报表的说明中,提供有效期限的资料以及关于管理和控制与不同的偿还期和利率相关的风险影响的方法的资料。

  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聚集

  40.银行应揭示其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重要聚集情况。这些资料应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的聚集情况来揭示。银行还应揭示受外汇风险影响的重要项目的净额。

  41.银行应揭示其资产分布和负债来源的重要聚集情况,因为它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聚集情况来揭示的。关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类似分析资料和说明也是重要的。地理区域可以包括单个国家、国家类别或国家内的地区;客户资料可按部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这些资料的揭示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揭示的分部信息的补充。

  42.揭示受外汇风险影响的重要项目的净额,可以用于指明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的风险。

  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

  43.银行应揭示下列事项:

  (1)规定将不可收回的贷扶和预付合确认为使用并予以核销的基础的会计政策;

  (2)本月内贷款和预付款损失准备的详细变动增况。应分别列示将不能收回的贷汉和预付状的损失确认为本或法用的金额,将核销的贸改和预付合计人本期报益的金额,以及将本期收回的在以前已核销的贷改和预付放作为收入的金额;

  (3)在资产负债表日为发新和预付新的损失提取准备的累计金额;

  (4)在资产负债表内来计提利息的贷扶和预付款的累计金额,以及用来确定这类贷改和预付款的帐面金额的基础。

  44.除了可以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已存在于贷扶和预付款中的潜在损失以外,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进行核算、该项金额的减少所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则不包括在内。

  45.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贷款、预付款和其他信贷项目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已具体认定的损失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和预付款的帐面金额。未具体认定但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在的潜在损失的金额,也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抵减贷款和预付款的帐面总额。对这些损十的评估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判断,但重要的是管理当局对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期一致。

  46.除了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在的潜在损失以外,当地环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行计提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计提的金额代表了对留存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确定本期净损益的费用。与此类似,该金额的减少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但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却不包括在内。

  47.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这将有助于他们判断银行运用其资源的效率。因此,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损失准备的累计金额,以及本期内损失准备的变动。损失准备的变动,包括本期收回的在以前期间核销的金额,均应单独揭示。

  48.银行可能决定不计提贷款或预付款的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计提利息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总额,以及用以确定这种贷款和预付款帐面金额的基础。同时,还需要揭示是否确认这类贷款和预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不计提利息对损益表的影响。

  49.当贷款和预付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当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均已完成,并且损失的金额可以最终确定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则核销得更早一些,由于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时间不同,在类似情况下,贷款和预付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揭示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政策。

  一般银行风险

  50.除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规定必须计提的损失准备以外,对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成或有事项在内的一般银行风险所计提的损失准备的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揭示。减少该项金额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在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的则不包括在内。

  51.除了根据第45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费用之外,当地环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行对包括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一般银行风险计提准备。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要求为或有事项计提的损失准备以外,银行还可能被要求或允许对其他或有事项计提准备。这些准备的提取可能引起高估负债、低估资产或木公开的预提事项或准备,因而提供了歪曲净收益和权益的机会。

  52.如果本期净损益中包括了对一般银行风险或额外或有事项计提的不公开的损失准备的影响,或包括了冲转该金额所产生的不公开的贷项的影响,损益表就木能提供关于银行经营业绩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与此类似,资产负债表如果包括了高估的负债、低估的资产或不公开的预提事项和准备,就不能提供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

  53.银行应揭示设有担保的负债的总额以及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的性质和帐面金额。

  54.在有些国家,法律或本国惯例要求银行将资产作为担保品抵押,以保障某笔存款和其他负债。抵押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因此,可能对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信托活动

  55.银行通常以信托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因而需要代为个人、信托基金、退休金计划和其他机构掌管或存放资产。如果信托人或类似关系有法律依据,这些资产就不是银行的资产,因此,不包括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如果银行从事了大量的信托业务活动,鉴于银行未履行信托义务可能产生负债,银行在其财务报表中应揭示从事这些活动的事实以及这些业务活动的范围。出于该目的,信托活动不包括保险箱保管业务。

  关联者的交易

  56.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一般性地涉及了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易。在有些国家,法律或管理机构禁止或限制银行与关联者进行交易,而在其他国家,则允许这种交易。在允许这种交易的国家,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与编制银行的财务报表有特别的关系。

  57.关联者之间的某些交易可能与非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不同的条件。例如,在相同情况下,与非关联者相比,银行可能向关联者预付更大金额的款项并接较低的利率计息。与涉及非关联者的情况相比,预付款或存款在关联者之间的划拨可能会更快一些,手续会更简单一些。即使是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与关联者的交易,关于这类交易的资料也是与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也要求揭示这些资料。

  58.当银行介入了与关联者的交易时,应揭示为了理解银行的财务报表所需的与关联者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要求,通常应揭示的要素包括银行对关联者的贷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项包含的与关联者交易有关的金额或比例:

  (1)各项贷款和预付款、存款和承兑以及本票;揭示的资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偿付的总额,以及本期预付款、存款、还款和其他变动;

  (2)各项主要类别的收入、利息费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确认的费用的金额,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损失准备的金额;

  (4)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

  生效日期

  5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1年1月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银行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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