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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

来源: 编辑: 2002/06/21 09:49:17  字体:
    从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到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第39号国际准则)的批准公布,历时九个年头,其间公开征求过四次意见。这在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史上是罕见的,第39号国际准则的批准公布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第一,第39号国际准则的批准公布意味着核心国际会计准则所有关键项目的完成;第二,填补了国际会计准则缺乏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空白,对于金融工具会计国际协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从前在表外“游荡”的衍生金融工具,终于可以找到“家”,往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也将会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具体表现为资产或负债)项目,这对于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透明、更完整的信息,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还只是一项暂时的(INTERIM)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距离IASC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终级目标(核心是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还有一段路要走。本文首先介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然后简要地分析了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和已有的金触工具会计准则又解决了什么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最后,分析了金融工具国际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主要方面和建议。 

  —、金融工具国际准则的制定背景 
 
  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其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即使有要求也相对少,比如,金融远期合同和利率互换这项衍生金融工具在获得时井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换句话说,没有初始成本。而没有成本又如何入帐呢?问题还在于,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不入帐,其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又不予确认,留给企业的很可能就是重大风险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讲,对多数衍生金融工具不予确认的后果不仅没有充分地量化企业存在的风险,没有估计这些风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还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完整,从而损害地有用性。 

  第二,投资是一项重要金融工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却允许企业对其拥有的债务和证券投资选择以成本或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计量,这种选择的广泛使用,对不同企业之间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无疑是有损害的。 

  第三,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其规避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行“套期保值”或“套期”。对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结果是,有些企业可能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独自地设计某种套期关系,以达到自己追求的核算效果,有时,企业整个地不对用于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俗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予以确认;而另一些企业则将这些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递延,或在权益中确认,这显然有悖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此外,将公允价值变化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递延也不可取,公允价值变动即利得或损失,如何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呢?面对层出不穷的风险,面对为规避这些风险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面对残缺不全的套期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确实需要关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第四,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会计核算如何应对,国际会计准则却少有规范。此外,纵然有国际会计准则涉及减值问题,但对某些金融资产减值问题如何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尚未作出规定, 

  总之,在国际金融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衍生金融工具日益推陈出新的情况下,尽早地从概念框架的角反建立.一个(套)综合性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必要的。 

  二、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 

  泛泛地讲,金融工具会计应解决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金融工具独立的性质和复杂性使这些问题趋于复杂,具体地说,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如何定义金融工具?包括如何定义衍生工具? 

  2.是否所有金融工具均能在表内确认?如果是,企业又应在何时对其予以确认? 

  3.在初次计量时,金融工具应以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又应以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完全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又如何界定何时以历史成本计量、何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何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或其他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4.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历史成本又如何调整(如是否采用摊销的方法)?减值问题又如何考虑? 

  5.对于不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比如说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价值本身如何确定,有市场标价的金融工具如何定价?没有市场标价的金融工具又如何定价?价值变动又如何确认和计量? 

  6.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认定某项金融资产(负债)已出售(结算),因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对于金融资产而言,这里较难处理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问题) 

  7.对于那些具有权益和负债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法定可赎回优先股,发行方应如何进行核算? 

  8.在什么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 

  9.何为套期?是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均可用于套期?用什么标准评判企业进行的套期是有效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如何对套期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套期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对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应披露哪些内容?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是在变化的当期计入净利润还是先通过其他报表(如综合收益表)反映?如何先在共他报表中反映,是否需要在随后特定事项发生时转入收益表? 

  三、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准则解决了什么问题 

  基于金融工具本身的复杂性、会计国际协调客观难度以及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的不成熟等原因,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制定采取“两步走”的策略,1995年5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下称第32号国际准则)是第—步努力的成果;第二步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第39号国际准则是第二步工作的中间成果。 

  第二号国际准则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分类,其中还明确了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分类,第二,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第三,明确了企业对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 

  第39外国际准则触及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和难点问题,即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概括起来,第39号国际准则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对其进行了定义;第二,明确了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三,明确了企业失去了对金融资产内含的权利时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明确了企业的金融负债只有在消除(即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第四,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应以成本计量。而在后续计量时,对于金融资产(不包括指定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资产),则应依据金融资产所属的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或者是公允价值,或者是摊余成本;对于金融负债(不包括指定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负债),也应分别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计量属性。第五,给出了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南;第六,明确了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原则;第七,将套期分为三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并就不同类型的套期活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如何处理规定了具体原则;第八,进一步修正和补充了第39号国际准则要求的金融工具信息披露。 

  总体上讲,第32号国际准则和第39号国际准则初步解决了当前金融工具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基本满足了当前国际金融创新活动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两项金融工具国际准则无论在概念的科学性,还是内容的完整性方面均还有“潜力”可挖,距离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单一的计量属性的目标距离还更远。另外,从横向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同样还须“努力”。IASC这两项金融工具准则,与美国FASB第133号公告为代表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及英国ASB《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一--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披露》之间协调的空间依然存在。 

  四、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题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该份报告提出了所有金融工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化全部计入变化当期的损益的主张。虽然这份研究报告因其综合向严密受到各方好评,但入们还是担心:是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否投资者和债权人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于对于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有用;是否所有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计入净利润也合适,哪怕是对企业自身债务也是如此,等等。所有类似的担心使IASC理事会意识到,研究报告提出的许多设想在短期内是不能付诸实施的,这也间接地促成暂时性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国际准则)的诞生。完成了第39号国际准则后,就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C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自然地也就集中如何“抹平”在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准则与199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各种设想之间的“间隙”。此外,从1997年至1999年,时间跨过两年年头,这期间国家会计准则有了新的发展(如美国工布了第133号公告,英国公布了一份别具一格的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工具也有了新的创新。对应地,为完备全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还需要增进会计国际协调和自身的创新。限于篇幅,以下仅就终止确认,计量、套期会计以及利得或损失的列报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第39号国际准则规定,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对于何种情况出现,才能认定企业没有与已转让资产施以控制,第39号国际准则给出若干指南。事实上,对“控制”的认定很难。近年来国际全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等金融创新,更使这个问题趋于复杂,而第39号国际准则提供的指南相对简单,不能先全适应市场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充实,比如说,可以考虑增加,资产转让方与己转让资产彻底分离”等条款来充实对“不再控制”的解释。 

  (二)金融工具计量。无论从会计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还是简化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本身,公允价值均要强于其他计量属性。第39号国际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一步,预期对现行会计实务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围绕公允价值会计仍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以下略举几项进行分析。 

  1.公允价值确定有关的概念问题。(1)在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用得较多的是采用内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计量基础,从公允价值定义看,如果能更办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内部信息。比如,某些情况下,不公开交易条件下的交换产生的市场价格等市场信号比内部预计现金流量折现值来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更有意义。(2)对于某些金融工具,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以立即结算价值为基础,或以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哪种更合适?本文赞同按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3)企业在利用某项金融工具时,通常是将它与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组合进行风险管理,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包”现象,此时,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要不要考虑“打包”的影响呢?本文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建立在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单项金融工具的可观察或估计的市场价格上。 

  2.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问题。企业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必然导致其承担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从概念上讲,既然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予以确认,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也应予以确认。问题在于,如果企业的信用恶化,是否就应确认一项收益呢?本文以为,稳健的做法还是在披露合适。 

  (三)套期会计。如果所有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那么套期会计也就不会像现在设计的那么复杂。所谓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也可能不要了,因为有效套期部分(利得或损失)自然地会相互抵销,无效部分也会随之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还有一些套期会计规则需要制定,比如,针对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套期、对与未来交易有关的各种风险进行套期等、需要拟定运用套期会计的规则。本文以为,类比地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规则可能更适合。 

  (四)利彬或损失的列报。第39号国际准则要求企业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列报的原则,即全部在收益表中确认;或一部分在收益表中确认,另一部分先在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直到相关资产出售或相关负债清偿为止,1997年IASC公布的研究报告追求在单张财务业绩报告中确从所有类型的公允价值变动。为确保信息使用者看明白这份企业财务业绩表,有必要提供附加的消息,或直接在报表中根据形成的原因来反映,或互接结合企业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目标反映。本文赞同直接结合企业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目标反映。 

  金融工具会计是一个国际会计难题,本文的努力至多也只是有助于读者对这个难题涉及的方方面面有一个总体把握,抛砖引玉,望本文能引起更多的会计理论工作者对金融工具会计的关注,将金融工具会计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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