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影响分析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等8项准则。这些准则,着重对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一些非经常性项目进行规范,体现了管理部门对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决心,也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让投资者看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首次提出了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问题
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如何确认、计量、摊销、处置和披露无形资产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如要求企业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强调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加以确认,指出在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及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情况下,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等。这对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提供了支持。由此,对企业试图通过提高或降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调节利润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首次提出了关于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一次,如发现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或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况时,企业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同时,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对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的提取可进行追溯调整。无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但与此同时,减值准备的提取也会使企业的资产状况更真实。
对企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提出严格要求
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针对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制定的,不包括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这份新准则中,特别强调了有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包括资本化开始、暂停以及停止的条件及认定办法、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这些原则的制定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对企业的损益状况有较大的影响,当企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时,借款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将随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次摊销,对企业当年利润的影响力度小;而当企业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时,大额的借款费用将不得不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就会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条件及金额计算公式的规范,将有助于减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随意性。
强调税费也应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更加简明实用,并特别强调了要把支付的税费也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根据新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前次的准则中未对支付的税费问题做出明示。可见,因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税费将从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转而为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同时,新规定也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帐面价值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规范。根据新规定,支付补价的一方在计量入账价值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认收益时,都应把税费考虑进去。
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行为将被终结
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对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都作了变更。
首先,对债务人的会计核算上有一显著的变化,就是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将成为不可能。新规定要求,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规定则允许计入当期损失。但在以前,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这部分差额被当作债务重组收益,允许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不少上市公司也是通过取得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摘帽”、“保六”等目的。新规定的出台,使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成为不可能。此外,以前对于债务转为资本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规定则强调,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也不能产生当期收益。同样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到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其次,在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上,新规定的新变化体现在债权人的资产入账价值认定上。如,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以前,债权人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的。此外,在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新规定提出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加入了新条款,即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这实际上是对企业通过追溯调整等手段转移年度间利润等行为的一种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