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称准则)是财政部颁发的又一项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该准则旨在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如何计价,以及相应损益如何确认的问题。其中计价是关键,若计价准确了,相应的损益也就容易确认了。笔者现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准则作一简析和归纳。
一、准则适宜的范围
初看起来,准则要规范的似乎是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问题。其实;准则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不仅包括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还涉及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债权及股权的交换等。但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权益等,在其他准则中已作出规定;因此,准则未予涉及。以实物对外捐赠或接受捐赠、以实物向股东派送股利,属于资产的非互惠性转移,准则也不涉及。
要准确理解准则的内容,首先必须分清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所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当涉及货币性资产时,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25%,仍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否则,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具体划分如下(略):(参看《特区财会》2000年第6期第30页)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性质,准则将其区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大类。如此区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什么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什么是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1)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2)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3)同时换人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人、换出多项资产。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其实,整个非货币性交易所要解决的计价和损益确认问题,都归结到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两个方面。
二、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价值和损益的确认
现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价值和损益确认原则归纳成下表(略):
三、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价值和损益的确认
现将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价值和损益确认原则归纳成下表(略):(参看《特区财会》2000年第6期第32页)
值得指出的是,在非货币性交易中,还要分清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如果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则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了减值,则应确认损益。这里,确认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标志是看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实现,也就是说,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了变化。但如果换入资产还需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交易的最终目的,即使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同于换出资产,也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
四、损益的归属
损益的归属是指确认的损益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什么科目,如下表:(参看《特区财会》2000年第6期第30页)
五、准则的基本精神
1、准则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比如,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要确认损失;而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则不确认收益。
2、准则鼓励正常的资产置换,但又防止企业通过资产交换虚列资产;虚计利润及偷逃税收。比如,为了改进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库存材料与固定资产等同类资产交换,不作销售处理;而对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则视同销售处理,需按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