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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稳健性原则谈会计准则建设

来源: 财会通讯/李培辉 编辑: 2005/01/20 10:56:08  字体:
    一、净利润差异分析显示中国会计准则(CAS)比国际会计准则(IAS)更稳健

    最近,全景网对122家同时适用我国会计标准(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2003年年报净利润差异作了汇总,发现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净利润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少了47亿元,平均每家少确认3800万元净利润。这意味着CAS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上比IFRS更稳健。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标准有很多方面比国际会计准则(IAS)更稳健。例如:(1)非公允关联收益CAS规定进资本公积,IAS规定直接进入当期损益(永久性差异);(2)子公司、联营企业增资扩股损益CAS不予确认,IAS一般予以确认(永、久性差异);(3)债务重组、非货币性收益CAS不予确认,IAS则予以确认(永久性差异);(4)政府补贴、社会捐赠CAs规定进资本公积,IAS规定进当期损益(永久性差异);(5)开发费用CAS规定直接进入当期损益,IAS规定可以有条件地资本化(时间性差异);(6)当资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时,CAS规定不能重估,不能确认交易类投资未实现利得;IAS规定可以确认重估收益,如“可交易”短期投资升值所得(时间性差异);(7)无形资产支出CAS规定全部进入当期损益,除了专利注册费和律师费外;IAS规定研究费用也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开发费有条件资本化(时间性差异);(8)无形资产摊销时间cAS规定不长于10年,IAS规定为20年(时间性差异);(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CAS规定全部收益化,IAS则有条件资本化(时间性差异);(10)无形资产后续支出(2AS规定全部收益化,IAS则有条件资本化(时间性差异);(11)CAs规定建造合同中合同成本不包括借款费用,而IAS规定如果公司的会计政策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包括借款费用(时间性差异);(12)政府退还的增值税款CAS规定收到现金时确认,IAS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时间性差异);(13)IAS规定可以计提重组准备,而CAS则不允许(时间性差异);等等。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会计准则基础上调减利润的差异反而不多,但也有一些重大差异。如住房补贴,我国直接在权益中核算(1998年12月31日前的“老人”),而IAS则进入当期损益;我国不计提养老金准备,IAS要计提;我国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实行基金制,而IAS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开办费在我国是在经营开始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IAS是在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等。

    境内外净利润一大差异是由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核算产生的,因为我国采用的购买法与国际上采用的购买法不一样。国际上采用的购买法是基于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而我国是历史成本的,除非收购的股权是100%-,才可以按评估值调账。这样一来,国际会计准则下的购买法并表时抵销与我国就有很大差异,商誉的确认和摊销差异也很大。所以,只要有并购行为发生,一般都会产生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可能很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而我国却将其列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等。此外,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适用的是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与我国适用的三种方法都有显著差异,所以在所得税这一项核算中境内外差异也往往很大。例如南航航空(600029)境内外都适用债务法,但净利润也出现了巨额差异,其中“因调整所得税率而引起的对递延税项变动”IAS调减1.2亿元、“冲销不可转回的递延税项资产”IAS调减1.2亿元。其解释为按照IFRS规定,对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在本年度重新评估后被认为在今后不可能转回的项目应予以冲销。这些项目在我国会计准则及制度下一直未予确认。尽管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有别于损益表的债务法,但笔者对南航这两笔调整心存疑问,如果上述事项不可以转回,则按我国会计准则也应冲销,所不同的只是进入当期损益还是追溯调整的问题。

    境内外净利润还有一个差异就是由“会计估计”差异产生的。

    按证监会2001年规定,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但实际上,有些会计估计境内外却无法保持一致,如无形资产摊销期限,IAS是20年,我国是10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境内外会计准则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很多公司在折旧上也出现很大差异。

    二、辩证看待CAS稳健现象

    我国会计改良主要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个质量特征就是美国CF(财务概念框架)概括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由于我国还处于转型经济时期,这个时期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专业能力不高,职业道德也较低,导致一些需要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职业操守的会计改良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反而进一步恶化了会计信息质量,公允价值的引入就是一个教训。我国会计标准这几年的趋势是越来越稳健,最典型的就是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非公允关联损益不确认、政府补贴或补助要么进资本公积要么采取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等。尤其是回避了公允价值的使用,使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出现更多的差异,如:(1)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计价我国采用历史成本,而IAS允许采用重估价,亦即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与收益,而我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利得或损失。(2)租赁核算中,在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和相关租赁负债计量的规定上,我国“按出租人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较低者”入账,而IAS是以“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较低者”入账。(3)企业合并时,在商誉计量上我国采用“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如果购买一个公司100%股份,则按获得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计量”;IAS采用“购买成本与购买企业在获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计量”;在少数股东权益计量上我国“必须按历史成本”,而IAS“可以按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4)对联营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中商誉计量上存在与企业合并中商誉的计量一样的差异。(5)在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上,我国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但IP0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而IAS规定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上,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资产,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IAS都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而我国规定按投资方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

    会计标准具有引导及规范经济行为的功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引导与规范”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也就是有“善法”及“恶法”之分。如何看待财政部这些有别于国际惯例的会计标准呢?一方面我们看到,这些会计标准出台后,利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减少了,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确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增加了交易成本。这种利用会计标准反会计黑洞的作法虽然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其代价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背道而驰。实际上,会计黑洞是“堵”也“堵”不住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表面上迅速减少,但实际上由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更多不是以市场规律而是以会计规则为导向的经济行为,如将债务重组设计为资产(股权)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分解成若干笔货币性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则性失真,另外一种是行为性失真。前者是准则制定者的错,后者是准则执行者的错。很多准则过于理想化,就其准则本身而言,如果是严格解释和运用,应该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些准则往往柔性十足,赋予企业管理当局很大的会计选择权,这时的准则往往是“原则导向”的。但是事实往往正相反,企业管理当局错用或滥用了准则制定者赋予的会计选择权,造成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准则制定者为了遏制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同时也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出台了刚性十足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交易和事项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企业管理当局交易安排和组织设计,导致即使正确运用会计准则也无法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这就使会计准则制定者处于两难境地。为了防范行为性失真,必须以规则性失真为代价;为了防范规则性失真,又得以行为性失真为代价。平来禄、刘峰及雷科罗(2003)认为,如果考虑到经济人属性及经济准则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规则导向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当前,国际会计准则因为安然事件原则导向占上风,但这只是暂时的,会计准则最终还是要回到规则导向上来,只是此时规则导向更考虑原则的精神,以规则体现原则,这可能才是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也就是美国当前提出的目标导向会计准则。

    这种现象导致一个怪圈,财政部想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范非市场经济行为,不确认这些非市场行为产生的收益。但是,其结果表面上遏制了这些非市场经济行为的蔓延,但实际上激发了更多的非市场经济行为发生,而且带有更大的欺骗性。如将债务重组设计为资产(股权)转让、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成若干笔货币性交易、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尤其是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使这些上市公司不但得到了原来所需要的利润,还隐瞒了利润的真实来源。安然的崩塌也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结果,但这种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安然不认为是关联方的SPE.我们现在的情况与此相似,明明怀疑它利润来源来自关联方,但从关联方认定上看,交易的主体确实不是关联方,如银广夏和蓝田股份的重组。

    会计准则的一个理念是“发现实质”,这指的是不管是原则导向、目标导向或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能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或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所以,在会计准则制定时,不能以准则直接认定交易事项的实质,而是让编报者和审计师去发现交易事项的实质。只有形式与实质不符时才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制定者的任务是指导编报者和审计师如何发现实质。比如,准则制定者不能直接认定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非公允关联交易是非市场行为,而应该指出,如果存在一项债务重组行为,但这种行为显然不是必需的而是以利润操纵为目的的,这时就应认定它不是一种实质的债务重组行为,而是一种资产赠与,所以不能确认收益。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收益不一定全部要进资本公积,只有那些以利润纵为目的的收益才进入资本公积。当然,如何判断是否为“利润操纵”,将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但是准则制定者不能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所有的债务重组行为都认定为一种赠与式行为。实际上,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出现许多非理性的经济行为,笔者认为更多应从披露人手、从政策人手,而不是从会计确认和计量入手。比如,可增加非理性经济行为的透明度,证监会将这些非经济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公布每股收益时以扣除后的每股收益为最主要指标,不管是扭亏或再融资,都将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这样,债务重组收益就可以进入当期损益了,而资本市场可能也没有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粉饰经营业绩的积极性了。所以说,很多非理性经济行为往往是政策导向下的产物。产生如此之多的非理性市场经济行为主要还应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去解决,如股权分裂和局部上市等。会计准则不能越位,一些反数字游戏的规定从非会计监管人手将更有效,如此次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非常性损益外延,更加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确认范围。此举对遏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混淆非经常性损益与经常性损益从而操纵经常性损益有一定作用。

    总之,既要遏制利润操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又要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协调(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可比性),这中间是有矛盾的,需要平衡。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在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协调的同时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透明度遏制利润操纵。当然,类似公允价值、全面收益改良仅靠透明度是不够的,一定要有良好的会计支撑环境,包括严格的法制化监管、诚信的会计文化等,使会计报表编制者与审计师最大程度减少道德风险。这一切需要很长时间,我们会计国际化要与整个经济、社会、技术和文化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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