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西方常用的一种资产计价方法,它充分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本文分析该方法在投资核算中的运用,试为完善我国的投资核算提一些建议。
一、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短期投资核算中的适用
随着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的增大及短期投资在流动资产中比重的增大,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计价显得不够合理,在市价明显低于成本时问题尤为突出。这时便产生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其理论依据是:第一,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的后备来源,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成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而不应等到出售时再予以入帐;第二,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虽然只承认市价下跌而不承认市价上涨似乎有矛盾,但可以使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产生稳健的后果,更符合稳健性原则。笔者认为,该法虽然在会计理论上出现一些不一致,但它在市价上涨时,保持“成本法”的优点,使损益计量客观、公正;在市价跌进成本时,保持了“市价法”的优点,代表了短期投资的可变现价值,能准确衡量企业的实际可用资金。因此,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实务中一般通过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作为“短期投资”科目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短期投资的减项。在具体计算时,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为市价,来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借记“投资损益”,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长期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现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已经越过短期投资,开始运用于长期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第23条指出,被列作长期投资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按以下其中一种方法列示:(1)成本,(2)重估金额,(3)对于可以出售的权益性证券,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第24条则说明长期投资通常按成本列示,但当长期投资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的下跌时应当减少帐面金额以确认这项跌价。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不禁止长期投资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使用对象局限于可出售的权益性证券发生市价持久性下跌时,并需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
同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号公报指出权益性可上市证券的帐面数应为它的总成本和在资产负债表日市价中的较小值。它对长期投资分别暂时性下跌和持久性下跌两种情况:前者以投资总体组合为基础,后者则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我国的投资准则没有对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运用加以限制,它仅仅要求企业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可回收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回收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显然,我国的长期投资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条件最宽、对象最广。但运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的长期投资在市价严重下跌时,是运用权益法衡量损失还是直接进行长期投资减值?
设A公司年初投资125万元占B公司25%的权益份额,B公司帐面权益400万元,市值500万元。这时A公司帐上长期投资100万元,还有25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将在10年内摊销。假设B公司当年亏损200万元,市值跌至150万元。根据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的要求,A公司帐上的长期投资将减至50万元,另有长期投资股权差额22.5万元。但是A公司的长期投资市价仅剩150X25%=37.5万元,这时是否要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5万元?如这样做,必将使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不再比例于被投资企业的帐面权益。
笔者认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主要是针对成本法不能正确核算期末投资的公平价值而产生的,实质是对成本法核算缺陷的一种补充。而长期投资运用权益法的目的是控制、影响重大投资或经营决策,不是为了变现。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发生市价下跌,投资企业不应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会计上反映,只适宜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正如上市公司报表上的净资产与股票的市价不相等一样,是正常的,无需调整。也正如权益法名称所表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是占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不是成本或可变现市价。所以,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可按投资成本计价或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则应按投资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价。
综合上文,笔者认为,在投资业务中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即可用于对上市权益性证券的短期投资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应包括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