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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订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来源: 财务与会计/秦文祥 编辑: 2004/12/27 10:34:37  字体:
    近期,有关方面就制订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必要性问题组织讨论,本人作为一名会计实务工作者,想就此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从相关利益主体看制订国家统一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是企业从事财务管理活动的一系列规定、规范和规程的总和。我们知道,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财务管理是对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分配关系的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为什么要制订财务制度?这是缘于国家对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当时企业只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生产单元,而非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国家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企业的财务与国家财政所要体现的关系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企业的资金运动要严格受国家财政部门所制订的财务制度的约束,“专款专用,打酱油的钱不好买醋”,企业没有或很少理财的自主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加上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及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非国有企业从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大量的企业而言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已不复存在,国家对企业的利益分配主要是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来参与价值的分配。

    由上可见,在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制订上,国家只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以所有者的身份在公司法人治理的框架下制订财务制度,而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其财务制度应由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去制订,国家不应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一个企业的财务制度制订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科学,市场竞争将给出最切合实际的评价。

    二、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看制订国家统一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自所应规范的内容,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没有搞清。从会计的职能演变来看,会计应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即马克思所讲的“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是基本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的记录、计量、确认和报告。狭义的会计虽然也是一种管理活动,但它是以向相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目标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性等是狭义会计概念目标的质量特征和要求;而广义的会计则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反缺和监督”,还包括其延伸的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活动,如管理会计、责任会计等。它们不仅包括事后的反映,也包括事前的预测和事中的控制,广义的会计概念实际涵盖了财务管理的内容,因此在会计理论界才有“大会计、小财务”之论。

    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也确实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财务管理一般是以会计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平台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完善的财务制度又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两种制度也可以这样大致划分:为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而设立的制度属于财务制度,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设立的制度属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可以有少量的交叉,但应各有侧重。

    税法是国家作为管理者运用国家机器强制地、无偿地参与价值分配的手段,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企业执行财务制度是企业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企业执行会计制度既有企业内在的管理要求,更有国家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外在的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企业执行税法则完全是法律明确的“必须为”行为。就某项支出而言,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有抵触时,可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支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但必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按税法之规定交纳税款。

    国家制订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国家制订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调节国民经济的需要,那么国家制订统一的

    财务制度又是为了调整什么关系呢?假如国家制订了统一的财务制度,那么,在财务制度与税法相抵触时如何处理?企业若不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又能给予何种处罚?这些问题之所以难有答案,原因就是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缺乏统一执行的现实基础。

    笔者在会计实务中遇到的一件事,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2000年,财政部门在年报处理规定中明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允许税前列支标准的部分,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用企业应付工资节余支付。企业当年度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工资总额是由财政、税务机关联合核定的,超过核定部分必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我们遵照财务制度将超支的招待费调整进入应付工资节余中支付(当年工资提取数小于核定数),虽然总额并未超过核定数,但在税务稽查时仍出现了问题,税务部门认为这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并要给予处罚;我们强调:调整进入应付工资相当于减少费用增加利润,已交纳了税金。但税务部门认为应付工资是用来支付职工工资的,即使在核定范围内也不可以超过实发数多提用于支付超支的业务招待费。此事虽经政府部门多次协调并得到了妥善处理,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两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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