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准则》)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法规依据。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财会人员对《准则》并没有真正把握,常发生以下方面的混淆事项。
一、因对或有事项概念认识不清发生的混淆事项
根据《准则》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财会人员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或有事项概念的真正含义,以致于将《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与不属于《准则》范围的或有事项相混淆。表现在:一是将《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相混淆。主要是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所涉及的或有事项,也作为《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来处理。二是将《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与具有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相混淆。如一些财会人员将坏账准备计提中的账龄和坏账比率的估计,作为或有事项处理,这不符合《准则》规范的要求。因为上述事项从性质上讲,它只是根据资产的定义,对应收账款余额所进行的调整,而不是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其结果的。因此,在实务中,诸如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均不属于或有事项,也不作为《准则》规范的内容。三是将〈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与因未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或有事项相混淆。如有些财会人员把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未来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等未来因素形成的或有事项也作为《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这显然是把或有事项概念中所指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与由未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一种状况相混淆了。
二、因对或有负债披露范围理解不透彻发生的混淆事项
《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少财会人员对上述或有负债披露范围的理解,仅停留在字面上,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两种情况的混淆事项。一种情况是将应披露或有负债的表现形式与《准则》中所列举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相混淆。如一些财会人员把《准则》中所列举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不是作为一种类型,而仅作为唯一形式来看待。认为除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应披露外,其他形式如背书转让形成的或有负债不在披露范围之列。而实际上,背书转让形成的或有负债,也属于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这一类型,也应予以披露。另一种情况是将一般不予披露与一律不予披露相混淆。如一些财会人员认为,应披露的其他或有负债中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就是当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律不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按照《准则》要求,“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只是一般不予披露,而不是一律不予披露。对某些经常发生的,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充分和详细的信息。
三、因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基本要求领会不深发生的混淆事项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对这些基本要求,不少财会人员领会不够深刻,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下列三种情况的混淆事项。其一,将因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其他负债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混淆,一些财会人员把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也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而没有按照《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预计负债”形式单列。这样不仅违背了《准则》的基本要求,而且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阅读和收集会计信息。其二,将因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同时确认的支出或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相混淆。一些财会人员把同时确认的支出或费用与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相提并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在会计报表中单列反映,这既不符合利润表的编制要求,又不便于实际操作。按照《准则》要求,应将同时确认的支出或费用与其他支出或费用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其三,将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或有事项的报表列示方法与因或有事项同时确认费用或支出的报表列示方法相混淆。一些财会人员把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的补偿,也套用因或有事项确认费用或支出的报表列示方法,在利润表上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合并后在利润表上反映,而不是按照《准则》要求,在反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将这些补偿抵减后,按其余额在利润表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