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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投资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特殊问题

来源: 中铁三局集团财会部 编辑: 2004/10/18 08:38:27  字体: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运营—移交)的缩写形式。BOT作为国外基础设施建设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政府获得基础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在特许期内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目前BOT投资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内企业采用。

    在具体实施BOT方式投资时,投资企业要注册一个投资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单独运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对投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假设按权益法核算)。在项目的运营期,随着投资子公司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子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这样,在分配利润与实现利润长期差额不大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最终余额即为企业初始投资。由于BOT投资形式的特殊性,项目运营期结束后要无偿交出,于是问题就产生了,资产移交后,企业账面初始投资怎么列销?

    BOT投资中,企业初始投资往往都比较大,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亿元。由于投资收益已经在运营期进账,资产移交时如果要列损失,企业将留下巨大亏损。鉴于此种情况,企业应按配比原则将BOT初始投资按运营期每年平均分摊。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核算,都不允许摊销初始投资。所以,笔者建议,对BOT这种投资形式的核算,需要财政部门做特别规定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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