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存货准则应规范的内容
(1)存货准则是否应规范成本计算方面的内容。对此目前有两种意见:其一认为,成本计算方面的内容应当包括在存货准则中予以规范;其二认为,存货的计量主要是规定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问题,不应将成本计算方面的内容包括进去。
(3)特定的金融工具(如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期货公司的期货合约)是否应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如果金融工具作为企业的存货,是否应由存货准则进行规范。
(4)存货准则是否应涉及和规范牲畜、农林产品和矿产品等特殊存货的内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牲畜、农林产品和矿产品根据特定行业已经确立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而将其排除在外存货准则规范之外。在我国,农林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产品)和矿产品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是否应由存货准则进行规范。
(5)存货准则是否应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对于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如何计价。
2.关于存货准则的几个具体内容
(1)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应作为受托方的存货。一种意见认为,受托代销商品不应确认为受托方的存货。理由一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二是存在重复记账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销商品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资产的定义和所订立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分析,如果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了受托方,即使所有权不属于受托方也应作为其存货核算。此外为了加强受托方对受托资产的管理,也有必要将其纳入账内核算。对于重复记帐的问题,会计核算是以会计主体为前提的,委托代销商品从某一会计主体来说,都不存在着重复记账的问题。而不同会计主体之间则无所谓重复记账,如分期发出商品,收发双方均作为存货核算。
(2)存货是否应包括商品软件这种主要作为软件(无形资产)载体的软盘。如果包括,其计价如何确定。
(3)在捐赠方未提供有关捐赠资产的凭据的情况,受赠存货如何计价,其入帐价值如何确定。
(4)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何确定。按单个存货项目、按存货类别还是按存货总体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