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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契约履行机制研究

来源: 编辑: 2005/04/27 10:59:58  字体: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有三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了在契约发生争议时,需要一套合理有效的履约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由于外生契约因素影响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欲解除其履约责任;一方利用缺少契约风险管理条款的机会来严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一方由于利润减少而想终止契约而不是基于履约困难(Alan Schwartz, 1990)。就使用了会计数据、会计程序的会计契约而言也是如此。根据会计契约的履行需不需要司法权威的介入,会计契约的履约机制可以分为强制履行机制和自我履行机制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前者以法律上的司法直接参与为基础,后者则依赖于会计契约的内在机理构造来自动实施,其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决定其分别适合于不同类型的会计契约履行,而介入会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与自我履行机制之间、需要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仲裁保障机制对会计契约的合理、有效执行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

  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实际上是指一种法律机制,因为会计契约的履行主要依赖于法律的权威与裁决,不容契约参与者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机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过博弈形成(Basu, 1998),因而法律既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结构如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也可以通过不改变博弈本身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然而,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当将其作为其他契约的强制选择性权威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拥有其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模糊的地方作出司法解释的权力)的司法部门有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就此而言,有两种竞争性的法律契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传统法律契约理论认为,法庭在对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约进行裁决时,所需要强调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文来填补契约的“空隙”,而法和经济学理论(法律经济学)则认为,法庭作为裁决方不应该直接以公正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在考虑各缔约方签约意图的基础上,以减少交易成本、签订经济上有效率的契约为前提。而出发点不同,对法律强制机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认识就存在较大差异。我们认为,法律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会计契约履行机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种契约争议私下解决的参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参与会计契约纠纷的调解与平息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带来多少履约成本的节约,而在于因其威慑和参照系统的作用而减少了多少本来需要在法庭解决而实际上在法庭外就解决了的会计契约纠纷。因而我们的观点是,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需要对公正性目标与效率目标两者加以适当兼顾。

  法律机制的功能服务于契约法的基本目标:使各缔约方能实现其私人目标,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强制履行契约来增强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并由此而协调相互之间的行为,其具体的作用机理就是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首先需要辨别会计契约能否被强制履行,这就涉及到免责条款的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契约当事人违约是因为受到另一方的强迫、意外事件使得履约不可能和没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约,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强制履行契约。一旦会计契约(如债务契约、经理契约等)通过司法辨别可以被强制履行,就需要对适用的违约赔偿机制进行选择,而违约赔偿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向前看的损失补救赔偿、向后看的或远瞩的衡平赔偿及带有惩罚性质的超额赔偿。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被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的衡平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战及对后续性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就会计契约而言,通过贷款形成的债务契约、通过私募方式签订的股权契约以及经理契约,其违约损失适合于损失补救赔偿机制的强制执行,而通过公开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契约及通过公募方式形成的股权契约,则适合于衡平赔偿机制(禁令形式)的强制执行,而无论哪种形式的会计契约都有可能受到超额赔偿机制的制约而被强制执行。

  法庭在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取决于法庭执法时所依持的法律契约理论依据。在传统的法律契约理论下,法庭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主要是试图对其中不完全的契约条款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文,然而单纯地强调契约条款的公正性易于导致法庭执行错误的契约条文;而在法和经济学的观点下,法庭则倾向于在考虑各签约方的缔约意图的基础上,对注定不完全的会计契约提供有效率的契约条款来弥补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但是法官的有限理性及其会计专门知识的可能缺乏有可能导致其采取被动的战略,即要么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不予执行而置之不理,要么将不完全会计契约视为完全会计契约来处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主动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进行完善,就最后一种情况而言,当把不完全契约当作完全契约的被动战略无效时,法庭通过以契约方不可辨别的“意图”作为裁决的基础。同时,法庭通常只将其自己限制于执行契约字面的内容即所谓的明示条款上,并且非常小心地做出意向性的推论,当它们实施裁决权时,就往往被要求遵循简单的规则,而且在以后的时间里对相类似的情况也尽可能简单地遵循那些规则。例如,法庭在因会计规则的变化而使得原先按该会计规则计量的会计数据为基础的会计契约变得不可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庭很可能简单地要求各缔约方遵照老会计规则的规定来执行。总的来看,法庭在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过程中,其基本功能是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进行完善,其基本原则是,谁能够以较小的成本避免会计契约履行的失败,其损失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而其策略则往往是被动的,这种策略对法庭而言,我们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避免因对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相关知识的不熟悉而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出现更加显失公平、更加没有效率的裁决,二是节约规范会计契约条款的各种成本。另一方面,法庭采取被策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庭在日益复杂的商业、技术环境下,明显地不够老练,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其不敢过分、不加限制地利用其拥有的“法律剩余控制权”,“法庭被动地对待,因为其不知如何积极反应”(Alan Schwartz, 1990)。由此,我们可以推论,要使会计契约强制执行机制的运行更加完善、有效率,在实务中就需要组建具有会计专门知识及其他相关专门知识的专业性法庭。这也是专业化知识分工在现代法律与契约经济条件下的必然发展结果。

  二、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

  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在经济学中比其法律强制履行机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这与经济学重视契约自由、重视市场机制作用的传统有关。契约(协议)自我执行机制(self-enforcing mechanism of contracts or agreements)的研究,长期以来就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如哈耶克(1948)和马歇尔(1949)就认为,在没有任何第三方执行者的情况下, “信誉”和商标名称就可以成为激励确保契约绩效的私人手段。其后,经过研究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包括B. Klein(1978、1980、1981、1990)、Lester, Telser(1981)、K. Leffer(1981)、Kreps,D and R. Wilson(1982)、Kreps, D., P. Milgrom, J. Roberts and R. Wilson(1982)、Macleod(1984,1987,1988)、Carmichael(1989)、Fudenberg和Tirole (1991)等在内的经济学家们的不懈努力,至今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学中,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以信誉机制、声誉机制、市场自动实施机制、内在保障机制等形式的范畴出现,其共同特点是强调达到某种状态的契约具有内在的机理,能够使契约能够自我执行,不需要外界力量的直接参与,并具有较严格的假设条件要求,法律机制在此仅起辅助性作用。作为现代契约的一种基本类型,会计契约的履行也更多地依赖其内在保障机制的作用而自动执行,如果搞清楚了一般契约的自动实施机制并结合会计契约的一些特点加以扩展,那么我们就可以构建一个会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框架。

  (一)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运行的基本条件:计量功能悖论与重复博弈条件与一般契约一样,会计契约要能够自动地实施,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博弈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性协议。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的内涵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守这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因没有遵守对其所要求的行为规则而受损,反过来,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也就意味着,会计契约只有在其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于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状态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会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而自我履行的会计契约就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即在契约中,缔约主体发现符合其最佳利益而去做别人所希望他们做的工作,这就需要契约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理性作为基础。

  就会计契约而言,其自动实施一方面需要对各缔约主体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清楚地界定与计量,因为会计资料是缔约主体(如经理)发展历程及其声誉的一项重要记录,另一方面如果会计契约(如经理契约)能够自动实施,那么它就可以有效地抑制缔约主体的偷懒行为,从而降低了对直接计量缔约主体贡献的需要,进而节约会计计量成本,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关于会计计量功能在会计契约自动实施机制中的“计量悖论”,即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会计的计量功能,另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却减少了对会计计量功能的需要。这个“计量功能悖论”(a paradox of the function of accounting measurement)在会计契约的经理契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就经理契约的计量而言,要对企业高层经理的投入要素即贡献进行直接计量是相当困难的(如 CEO、CFO等),但我们可以将经理契约设计成一种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来促使他们为企业契约藕合体做出贡献,因为“在自我推行协议(契约)中,每一方单方面地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与其他方的关系。当且仅当终止的当前利润超过继续(履行契约)所得到的期望现值时,他才会终止,没有外部干预地去推行协议、决定是否有破坏行为、估价损失和强加处罚。”另一方面,经理的工作性质和人力资本投资特征,加上在契约中涉及到其他缔约主体的隐私,这将使得经理契约的外部履行变得非常困难,只有当对其所做出的贡献、应得利益和契约履行情况记录可以取得时,通过法律机制来实施契约的外部履行才有可能,由此引起的法律纷纷才可以依据会计文件、凭证和已签订的合同等加以解决。我们认为,会计计量是会计的基本功能和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的前提之一,对像经理契约、审计契约这类主体缔结的契约,需要尽可能解决其计量问题,当然这是会计界的一个难题,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单一计量方法是完美的,例如没有一种会计指标或生产指标如股票价格、每股收益、投资报酬率、产品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销售增长率和成本降低率等,可以完美地计量出经理付出的努力,这就要求会计界在解决好经理的努力与计量的成果间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计量手段。

  如前所述,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是因为它处于或接近了纳什均衡状态,而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或协议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协议”(self-enforcing agreement),因此会计契约能够自我履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它首先必须是一种可自我执行协议,而可自我执行协议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重复博弈条件的满足。这里,我们先对可自我执行协议的条件进行探讨,然后再讨论会计契约重复博弈的时间、信息要求。

  为讨论可自我执行协议,我们作如下假设:

  令uj为缔约一方在签约时间j的净收益,T为契约终止的时间。由于契约的终止既可能是任何缔约一方的自愿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缔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发生导致了终止。为分清楚其各自的时间特点或条件,我们对上述契约终止的两种可能原因分开讨论。首先讨论外在因素导致的契约终止情况。为此,还需要作如下假定,令t为契约的持续时间,pt为契约终止于t的概率,既然T是由契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而使契约终止的时间,那么pt就并不取决于契约各方的收益,但契约终究会终止,因为(式中的pt即为pt)。再令qt表示契约持续时间超过t的概率,那么qt=(式中pj为pj)。契约的预期持续时间,或持续时间的期望值E(T)将满足下列公式:

  E(T)==(1)

  从公式(1)可知,E(T)可以是无限的。另一方面,如果契约终止于时间t,那么契约方在开始签约时(j t)的收益即uj并不取决于t.为计算契约方的收益的期望值,我们定义st为:st=。这就是说,如果契约的持续时间为t+1,那么契约的执行将给契约带来的净收益之和为st,而由于贴现的原因,uj的现值将j的增加而减少。获得st的概率为pt+1,因此,st×pt+1即为契约持续时间t的净收益期望值:

  E(u)=(2)

  由以上讨论可知,只要没有这种超出契约双方的外在因素的发生使得契约终止,那么这种契约就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契约。

  下面讨论第二种情况,即契约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契约的一方认为终止契约是自己的利益所在(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发生了最初缔约中没有预期到的外在因素)。令 ut为契约一方在时间t决定终止契约的净利益。再令ut=(0,…,0,ut-ut+1-ut+2,…),契约一方在t+1以后决定终止契约的净收益为u + ut,上标t表示违约发生的时间,因此,终止契约的净收益期望值为:

  E(u+ ut)=E(u)+qt ut-(3)

  我们从公式(3)可以推知,维持契约关系的收益要大于终止契约关系的利益,其条件必须是:

  E(u+ ut)-E(u)=qt ut-(4)

  公式(4)实际暗示着我们,欲使这个契约变成是可以自我执行的,必须决定是否存在着一个满足上式的效用序列使得E(u)的值充分大,事实上,上式实际上就是一个可自我执行契约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从以上对可自我执行契约的讨论可知,对于可自我执行契约来说,一方是否违反契约条款的规定取决于缔约方的“个人计算”,违反契约的收益是否大于或小于由于被另一方发现自己的违约行为,从而终止契约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故只要违约的现期收益大于终止契约带来的远期连续收益的贴现值,该缔约方就会选择违约。这就意味着,如果契约交易关系不能在将来重复进行,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微不足道的话,那么违约成本就非常低,双方选择违约的概率就很大。因此,要使契约能自动地履行,签订契约的博弈就必须重复进行,参与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在一次性博弈中,当事人是不会讲信誉的,只有在多次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人才会有足够的耐心关注其未来的收益,此时信誉机制才会起作用,契约才能自动履行。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能够运行的几个基本条件:参与会计契约博弈的各缔约方要有足够的耐心;缔结会计契约的博弈必须重复进行;会计契约博弈参与方必须重视其未来利益,即连续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必须足够大;缔约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由此引伸出信息公开制度与信用报告制度的需要;作为会计契约基础的会计数据的提供与加工必须讲信誉,即会计契约必须以会计本身的契约诚信为基础。

  (二)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具体作用机理:私人惩罚与履约资本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是以缔约当事人的声誉资本(reputation capital)作为基础的,当声誉资本价值的收益超过了违约行为、偷懒和当前行为中错误的利益时,声誉的损失威慑就可促使其自动履约,而声誉资本的积累则是以当事人过去的行为记录和履约历史情况如诚实、诚信情况为基础的(Fama, 1980)。另一方面,在会计契约如经理契约中,一个不好的声誉记录将导致该缔约当事人获取持续的未来交易(如企业经理的持续受聘)变得十分困难,这实际上是通过缔约相对人对违约方交易关系的终止,即采用所谓的“冷酷战略(grim strategies)”来实现的,尤其是当有健全的信用报告制度时。这种通过交易关系的终止和信用报告制度的信息传递功能来促使当事人履约的机制,就是一种私人惩罚机制的形成,它构成了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具体作用机理。私人惩罚机制重要性在于,它能将声誉资本损失强加给企图欺骗、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交易者身上,它实际上界定了契约交易关系的“自我履约范围”。私人惩罚机制赖以为基础的是声誉资本损失的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与交易者交易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尤其是这种交易契约含有关系型专用投资时,另一种则是与交易者在市场上的直接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这种市场上直接声誉效应导致了该交易者在未来与他人交易时的成本增加(B. Klein, 1990),如遭到商界的联合抵制(boycott)等。一个人声誉资本价值的大小构成了他或她的私人履约资本范围,由于一个人生命周期的有限性、财富积累的有限性以及声誉作用的时空范围局限性,私人强制实施的履约资本总是有限的,当条件发生变化而存在“自我履约范围”之外的区域时,违约现象仍会时有发生,因此提高会计契约自我履约率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提高缔约当事人的履约资本范围,或通过契约条款的规定、调整而将履约资本在当事人之间重新配置,使有欺骗、机会主义行为可能的当事人能够重视其自我声誉资本的维护。当然,在缔约当事人的私人履约资本较小的情况下,提高会计契约履约率的另一个基本思路是提高会计契约的完全性程度,因为履约资本与契约的完全性程度呈反方向变化。

  (三)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外部环境条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产权改革的完成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缔约双方在发生契约纠纷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参照基准,使各缔约方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并且其威慑力量的存在可以对有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人产生一种事前的规制效应。事实上,在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里,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是能够正常运行的,因为清晰的法律条款可给予人们稳定的预期,而在法制尚不健全、还处于变动中的发展中国家里,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的,交易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扭曲的,交易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他们对法律、法庭处理契约纠纷时的态度与结果的判断。

  产权是信誉机制的基础(张维迎,2001),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运行同样需要完善、合理的产权制度作为基础,因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缔约当事人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目前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产权不清楚,没有确定的私人所有者,产权不清,企业或契约当事人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单方面守信也不可能从重视信誉资本中获得利益,当然就没有必要和积极性讲信誉了。曾经有学者对西方29个国家的产权与契约制度的保护情况进行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与该社会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制度密切相关: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越有效,社会的信任程度就越高(Knack and Keefer, 1997)。就会计契约而言,无论是债务契约、股权契约还是经理契约等,无不需要合理、完善的产权制度作为其信誉机制的基础,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缺乏改革最后彻底完成的产权制度不仅导致了会计诚信的缺失、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而且因为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契约履行的基础,使得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正常运行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破坏。从这个角度看,重建我国社会普遍缺失的契约诚信与契约信誉、扼制虚假会计信息的蔓延、促进会计契约的自动执行等无不依赖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完成。

  三、会计契约两种履约机制的比较与结合

  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其优势在于国家权威的存在,在于法庭被假定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裁决会计契约纠纷。然而,法律对会计契约的执行,当其所需要的条件不能满足时,这些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例如,法律执行会计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求会计契约条款是完备的,事实上,会计契约难以真正完备,因而法律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就会难免有失公允而缺乏效率;又如,法律执行会计契约的另一个条件是,会计契约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 post)不仅能被缔约双方观察到,而且还能够为第三方(如法庭)所确证,然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履约行为能够为缔约双方所观察到,但却难以为法律执行机构所确证,所以由法律来强制执行会计契约的成本就会很高,从而就不见得有效率。具体来说,由法律或法庭来强制履行会计契约存在如下不足之处:第一,法庭不会比缔约方本身拥有更多的信息,实际上可能拥有的信息更少,这样证据(信息)不够,法庭可能作不出有效率的裁决;第二,法庭人员可能还不如缔约方老练,会计缔约经验匮乏,因为会计专门知识的获得成本相对较高,而会计规则的精微之处对非会计专业人员更是难以直接体会到的,因而法庭在会计契约领域内,会计知识的缺乏会阻止其作出有效率的判决;第三,法庭在裁决会计契约时,可能有他们自己的逻辑目标如公正等,法庭也很可能区分不了最优契约的重签和不完全契约的重签;第四,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由第三者执行的博弈规则,这个第三者就是法庭法官和政府官员,他们也是正常的社会人,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张维迎, 2002),没有所谓的超然的第三者,当约束法官的有关制度不完善时,法官也可能会有受贿等机会主义行为,这必然要影响到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判决。

  与会计契约履行的法律强制机制相比,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即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一种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当法律机制无能为力时,就更需要信誉机制的存在(张维迎,2002)。对现实的观察表明,包括会计契约在内的契约交易关系的执行,很少直接交由法律去执行,大多数都是依赖于缔约当事人的声誉机制来执行的,声誉机制的比较优势也就在于此。如前所述,会计契约的声誉机制要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同样当这些条件不能满足时,其作用就相当有限。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主要缺陷表现为,一是自我履行契约会导致纷争、引起资源租值的耗散,即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将使契约关系局部地返回到所谓的“霍布斯丛林”(Hobes Jungle),因为会计契约关系只不过具有自利本能的经济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和体现,是对人们经济利益的一种界定、描写与计量;二是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在起作用过程中,也是要招致成本的,这种成本可能使违约行为被缔约双方同时接受,受损的一方不采取任何措施回击违约的另一方,也就是,当私人惩罚成本太大、超过其因实施惩罚所获取的收益时,受损者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去实施个人惩罚。

  法律与声誉作为履行会计契约的两种基本机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一面,更多的时候是二者的相互结合运用。声誉机制运行良好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机制的需要,节约交易成本,而没有声誉机制作为基础,即使在会计契约中就未来可能的所有偶发事项订明清楚,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法律机制作为后盾、威慑力量存在,人们之间也没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利用声誉机制来履行契约。同时,这两种机制也有分工的一面: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致范围,而声誉则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清楚或没有规定的状态(张维迎,2001)。就会计契约的履行而言,一般情况下主要依靠声誉机制来执行,只有当签约双方的利益无法协调解决时,尤其是存在利益集团的尖锐冲突时,才需要法律机制来解决,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明晰的契约条款,实际上是对通过最优化界定契约条款的“自我履约范围”的声誉机制的一种补充。

  四、综合评析与基本结论

  以企业契约藕合体为背景的会计契约机制,要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功能,必须要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履行机制作为基础。无论是强制履行机制还是自我内在履行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促进会计契约机制的正常有序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强制履行机制,其运行成本低而执行效率高,但法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程序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倾向于对不完全会计契约进行简单化处理,这可能会牺牲掉会计契约的部分经济效率,从而抵销了部分因执行效率提高所增进的社会福利;反过来,声誉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自我履行机制,在交易成本可接受的范围内,它能够充分发挥缔约各方的谈判积极性与事后的灵活调整性而提高会计契约的完备性程度,因而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会计契约履行后的缔约各方的福利,当交易成本较高时,会降低会计契约声誉机制的自我履行效果。因此,只要将法庭执行成本与因裁决失误带来的损失和缔约各方事后的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就可以决定采用法律强制履行机制还是声誉自我履行机制。但通常情况是,人们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处理时,是以假定的法律强制机制存在为前提,以其为参照物,来促进声誉机制等自我履行机制的发挥作用,所以,利用声誉来解决会计契约的执行是常态,而依靠法庭的强制履行来维护会计契约机制则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

  综合本文前面的研究与评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1.作为法律机制发挥具体作用的法庭,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裁决时,应当兼顾社会正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公平目标和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从本文研究的结果看,为提高法庭对会计契约执行的维护效果,有必要组建专门化的会计法庭,至少在实务中,应在经济法庭中配备相关的具备基本会计理论与会计规则、会计程序与方法等方面会计知识的法官,或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司法分析。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达、契约意识日益渗透的情况下,为使股权契约、债务契约等会计契约得到切实地履行,尤为值得我们重视与考虑。

  2.法庭对赔偿条款的运用必须考虑到不同会计契约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及违约损失大小判断的难易,对分别具有“私害”与“公害”特征的会计契约分别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被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进行衡平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战及对后续性会计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

  3.会计契约要能够自我履行,从理论上看,必须是达到了纳什均衡的状态,而这是以各缔约参与方的利益达到的帕累托为优为前提的。同时,声誉机制要能够成为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的主要形式,就必须处理好“计量功能悖论”所带来的双刃影响,必须让会计契约成为自我执行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重复博弈条件,也就是在缔约各方对未来有足够的耐心与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之间做出仔细权衡,并有适当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基础。

  4.以“冷酷战略”为特征的私人惩罚机制的运用是会计契约能够自我执行的重要具体机理,这需要会计契约各交易方积累足够的履约资本,即在会计契约交易范围内投入了足够多的专用性资产,在市场信息交流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私人惩罚机理的作用在于,一旦违约,另一方通过终止与其交易将使其专用性资产变得毫无价值,同时通过将违约方的违约信息广泛对市场公布,这将提高其参与未来缔结会计契约的成本。

  5.法律制度是声誉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最终盾牌,产权制度的明晰与产权分割的个人所有是人们诚实履约的最终利益所在。因此,各种会计契约的最终有效执行,必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个人化的产权制度方面有最终的突破,而这两点正是我国目前所欠缺的,由此,我们可以毫不讳言地说,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高度完善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完成之日,就是我国会计契约履行效率大幅度提高之日,也就是我国社会目前所普遍缺失的契约诚信归来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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