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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比较

来源: 编辑: 2003/04/29 12:28:06  字体:
  一、简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我国对会计报表的报出日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国有企业,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会计师的会计报告一同报出。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出之间存在一些时间差异,在这段时间内会发生一些经济业务,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会引起企业在会计报表报出时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的财务状况产生差异,这也就说明会计报表报出时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是很真实。这样为了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策,对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者进行调整,或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或反映。

  我国的具体准则旨在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揭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或不利事项。具体准则是在充分研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以及美国、法国、台湾地区等相应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已经成熟和合理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即(1)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正文部分包括定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定义部发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两个概念。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部分分别给出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定义,然后又分别举出几个典型的例子。附则部分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在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7号-结账后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820章-期后事项》,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澳大利亚第1002号会计准则-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会计实务准则第9号-结算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定义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本准则中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国际准则中资产负债日后事项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不论有利的或不利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情况的事项。

  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账后事项,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一般来说,有两种期后事项:

  (1)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

  (2)表明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

  期后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程度和方式依赖于其类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在结算日后,但在董事会报告完成以前已经发生的情况,或已成为可利用的信息。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结账后事项,系指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所发生的重大事项。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结算日后事项,指由结算日至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的日期之间所发生有利和不利的事项。

  从以上各国的定义看,有的采用财务报表有的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尽管就财务报告目前的发展来看,财务报表仍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1)财务报表仅提共以货币表示的综合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非货币计量非财务信息。(2)财务报表只提供有关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关于未来活动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3)财务报表有严格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它的编制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财务报告中除了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外的其他内容则较为灵活,无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因此,财务报告所揭示的信息远比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得广泛。而且,就目前发展来看,财务报告包括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所以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似乎要比采用财务报表的概念更好些。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的定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因为我国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公布会计报表。在我国,从会计报表呈报的对象看,一是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如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二是向有关的投资者提供会计报表。一般情况下,非上市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定期和股东提供会计报表;而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呈报会计报表,都是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后报出。因此,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这里涵盖了企业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报出会计报表日和向公众公布会计报表日两种情况。

  目前,本准则只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暂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在英国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非公司制企业而言,批准日期指相应的日期。就集团账目而言,批准日期是指集团账目经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称为财务报表完成日。澳大利亚准则中称为董事会报告完成日。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正常情况下,指财务报表经过企业内部适当程序可向外界公开之日而言。如企业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查核,则查核报告日视为财务报表提出日。在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合并会计报表而言,批准日期是指合并会计报表获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

  (二)关于调整事项

  对于调整事项的概念,我国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且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报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国际会计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帮助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估计,或者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继续经营的假定,这时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该进行调整。英国会计准则中指可对资产负债表例子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加拿大会计准则将调整事项定义为当财务报表日和它们完成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依据时,应该调整财务报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表述调整事项的;当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对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并因此有助于确定在结算日后还不确定的项目金额,或者第一次揭示了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并因此导致确认一个项目,或对可归属于结算日一个项目金额的不同估计。这种事项的财务影响,如果重要,应该在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入账。在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期后事项能够提供进一步证据以证明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应作适应之调整。其后事项之发生显示企业之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经营者,宜谨慎考虑企业仍依继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允当。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调整事项是指可就结算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结算日后事项,包括因法律或惯例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内反映的事项。

  从以上调整事项的定义看出,有的国家会计准则中将中止营业列在调整事项中,而我国由于有专月门的准则规范中止营业,因而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将中止营业剔除。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调整事项列举了四个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中只举了一个例子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某个顾客破产,证实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英国准则中没有给出例子。加拿大准则中列举的例子阳财务报表日后债务人的破产,可能表明了财务报表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为该项目债务所作的准备不够,必须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澳大利亚准则中对调整事项列举了三个例子:

  (1)结算日后的立法,改变了公司的所得税率,且须追溯运用到结算日终止或之前的财政年度;

  (2)结算日后存货项目价格的确定,这些价格以前不确定,因此影响了可实现净值的确定;

  (3)作为或有负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项目进行修订的估计。

  中国台湾准则中举的例子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长期经营不善而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宣告破产而无法收回。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较多,共有9个。分别是(1)固定资产:于结算日后厘定在该日前购入或售出的资产的买价或出售所得款项;

  (2)物业:估值报告显示物业于结算日后出现永久减值情况;

  (3)投资:接获某个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据,显示于结算日该项长期投资出现永久减值的情况;

  (4)存货及在制品:

  A、于结算日后收取出售所得款项或其他有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B、接获证据,显示以往对某项长期合约的应得利润的估计极不准确;

  (5)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所欠款项重新进行磋商,又成债务入宣告无偿债能力;

  (6)应收利息: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宣派股息,但有关期间乃在控股公司结算日之前;

  (7)税项:接获任何有关税率的资料;

  (8)索偿:就保险索偿而已收或应收的款项,而截至结算为止,该项索偿仍在商讨之中;

  (9)发现:发现任何显示财务报表不确切错误或欺诈情况。

  (三)关于非调整事项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1)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2)其重要性,应当揭示或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加拿大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定义类似,均强调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及重要性。而英国会计准则、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均只强调了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和有用性。

  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四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投资的市价下降、重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三个例子。英国会计准则中未作举例。加拿大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六个例子,即:

  (1)导致损失的事项,如火灾或洪灾;

  (2)投资市场价值的下降;

  (3)企业购买;

  (4)事项的原因发生在财务报表日后的诉讼;

  (5)外币折算率的改变;

  (6)资本性股票或长期债务的发行。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也列举了六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分别是:

  (1)结算日后不能或不能完全由保险负担的火灾或洪灾损失;

  (2)结算日后一种主要货币的再结合;

  (3)结算日后补充的股本或贷款的发行;

  (4)结算日后的合并或购买;

  (5)重要交易活动的中止,这种中止不是在结算日计划的;

  (6)结算日后一项投资或资产的没收。

  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列举的五个例子是:

  (1)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遭意外事故,致无法收回;

  (2)证券投资之市价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大幅度跌落;

  (3)重大生产设备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因灾害而毁损;

  (4)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购得重要之新事业;

  (5)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行公司债或发行新股。

  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举例更为详细,分别为:

  (1)合并及收购;

  (2)改组及建议改组;

  (3)发行股份及债券;

  (4)买卖固定资产及投资;

  (5)因火灾、水灾等灾害而导致固定资产或存货方面的损失;

  (6)开展新业务或拓展现有业务;

  (7)结束重要业务,而此事并非在年结算日所能预计;

  (8)持作固定资产的物业及投资出现减值(倘有证据显示减值情况在年结算日后才出现);

  (9)外币汇率变动;

  (10)政府行动,例如强制收购;

  (11)罢工及其他劳资纠纷;

  (12)提高退休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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