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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一项会计准则 7月1日起实施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 2003/05/03 12:23:09  字体:
  为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日前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根据这项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准则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如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准则同时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如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外巨额举债;对外巨额投资;发生巨额亏损;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等。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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