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税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税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税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