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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财政部曾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比如,该准则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这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修订后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不仅包括原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交易,还将那些根据原准则判断债务人未作出让步,从而未在原准则中涉及的债务重组交易也涵括了。如此,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引用"让步"的概念,而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在概念和会计政策规定方面的比较,见下表:
项目 | 原准则 | 修订后的准则 |
债务重组的定义 |
原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处理。 |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表现。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将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范围拓展了,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时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债权人未作出让步时的债务重组。 |
债务重组方式 | 原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2和1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
修订后的准则将原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分拆成两种方式: 1.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清偿债务。其他与原准则一致。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 |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 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还要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 | 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 |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 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在重组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在计算将来应付金额时应将其包含进去,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或有支出如发生,冲减重组后的债务帐面价值;如未发生,按原估计金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 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次,修订后的准则还对债务重组帐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付金额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再者,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而言,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其在结清债务时确认为资本公积。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混合重组方式 |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对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处理。 | 从程序看,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的规定一致,但是出于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因而两者的实质不同。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 原准则要求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还要相应地冲减减值准备。 |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一致。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债务转为资本 | 原准则要求债权人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修订后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因而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 原准则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在重组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在计算将来应收金额时不应包含进去。或有收益如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 就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而言,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一致。其次,修订后的准则还对重组债权帐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付金额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再者,就未发生的或有收益而言。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一致。 |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混合重组方式 | 原准则要求债权人按是否涉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对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处理。 | 从程序看,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的规定一致。但是由于要求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从而两者的实质不同。 |
债务重组披露 | 原准则就债务重组双方的披露,分别提出了要求。 | 修订后的准则在债务重组披露方面,与原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债务人披露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而不是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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