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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特点影响案例解读一

来源: 中国证券报 编辑: 2005/08/02 08:36:17  字体:
  新会计准则-特点。影响。案例解读(一) 企业合并 慎对主流化的权益法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七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企业合并》、《资产减值》、《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这七项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国内会计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借鉴了国际惯例,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这些准则都是针对当前我国    财务会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规范,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又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因此,我们约请了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会计师,结合案例,就这七项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在七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影响深远:一方面,它明确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另一方面,结合会计实践,该准则在简化操作的同时,相关的规定也为利润操纵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规范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案例越来越多,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上市公司在处理企业合并案例时主要依据财政部在1997 年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应的准则规定,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等。这些规定因为针对性不强或者约束力不够,无法对上市公司企业合并经济事项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合并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概念。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看,基本倾向的处理办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

  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以此为基础,对不同性质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要求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采用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按照购买法,合并中所产生的商誉采用了分期摊销与减值测试并用的方法。合并成本超过取得被购买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商誉应按企业消耗该项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在预计使用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摊销,如果无法可靠地确定消耗经济利益的方式,应采用直线法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而在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按其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准则中要求首先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恰当的,应将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权益法下利润表易失真

  在《企业合并》国际准则中,规定了两种企业合并方法,购买法及权益结合法。应用上主要的区别是:一种是能区分并购企业及目标企业的,另外一种是不能区分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对前者适用购买法,对后者适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与权益法主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将购买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权益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这两种方法合并当年所并入的被购买企业会计收益的起始点是不同的,权益法假设合并后企业的状态是一直存在的,所以被购买企业整个年度的会计收益都予以合并;而购买法以合并购买日为起始点,不包括合并日前的会计收益。

  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合并后的收益及留存收益必然会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和留存收益数额。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企业合并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是年中或年末,就可能会增加合并当年的利润,掩盖实施合并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粉饰其经营业绩。

  不仅对于合并当年,在以后年度,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总额一般要大于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的资产总额,但收益及留存收益的数额却小于权益法下的收益及留存收益额。由此,权益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显著高于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其原因在于:

  购买法下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并入合并企业报表中的,而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大于其账面价值,这就使得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益结合法。而另一方面,由于商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存在,会引起合并后每一会计期间商誉摊销费用的增加。因此,购买法下所确认的成本、费用高于权益结合法,而所确认的利润低于权益结合法,进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回报率的计算。

  在权益法下,由于并入的资产是按较低的账面价值计量的,合并后的企业必然成本、费用较低而利润偏高,从而造成两个不良后果:首先是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其次,在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成本补偿不足(折旧计提按账面价值),影响企业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因此,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趋势,企业合并可能会取消权益法,而美国会计准则FASB141《企业合并》已取消了权益法。

  TCL合并案例中的权益法

  再来看我国的情况,从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来看,这些会计规定虽从未提及“权益法”和“购买法”,但从其实质上看允许使用的是购买法。

  不过,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用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表明对它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权益法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默认。这是我国首起以换股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之后,新潮实业、正虹饲料、华光陶瓷、大众科创、青岛双星、龙电股份、宁夏恒力、亚盛实业、同济科技等上市公司,均采用权益结合法。

  从实证看,由于被并企业的总资产在评估后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减,而权益结合法无视这些增(减)值的存在,在账面上不体现,这就暗藏着潜在的盈利或亏损,为主并企业日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相当的空间。如其中流动资产的增值部分,正常情况下,合并后一年即可转为利润;为达到既定利润,主并企业也可以出售或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获得即时利润。此外,换股合并后被并企业的整体性出售将可能为主并企业带来巨额的即时利润。

  2004年1月30日,TCL集团完成对TCL通讯的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TCL集团对本次合并的会计处理采用了权益法。有学者计算,因为其使用权益法处理合并业务,没有计算合并产生的商誉,其净资产比购买法下减少14.08亿元,占TCL 集团净资产比例为22.55%.同时,净利润比购买法下多0.63亿元。加上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权益法下2003年上半年净资产收益率较购买法高出 58.09%.如果剔除IPO的因素,两种会计方法下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异更加明显了,权益法下比购买法下高出96.43%.

  在没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不成文的惯例是:以换股方式支付对价及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的,一般都采取权益合并法;其他的企业合并都采取购买法进行合并。因此,过去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企业都采取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大多数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企业重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这表明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价,公司股权价值的市场价格还不是很容易取得,在这种背景下,权益结合法因为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其易于操作的优势越发明显。这必将会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权益结合法可能会给利润操纵留下较大的空间,这也可能成为个别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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