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把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其中,收入、费用、利润同属于损益类科目。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收入并形成利润。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员活动所带来的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分为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服务收入。其他们业务收入则是由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业务所带来的。企业的收入主要是营业收入,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的经济活动,生产或支付了产品,或完成了劳务作业而获得的收入。它通常表现为新资产的取得,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偿还或两者兼有。
一、收入准则概述在损益类的这三个项目当中,我国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该准则在1998年6月由财政部制定并对外公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收入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企业为了取得收入,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形成一定的成本和费用,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耗费,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费用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费用包括企业种种费用和损失。狭义费用,包括为获得营业收入提供商品或劳务而发生的耗费。
二、费用准则概述
(一)费用的分类、定义、确认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按照其经济内容(或性质)进行的分类,包括劳动对象方面的费用、劳动手段方面的费用和活劳方面的费用三大类。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外购材料;(2)外购燃料;(3)外购动力;(4)工资;(5)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6)折旧费;(7)利息支出;(8)税金;(9)其他支出。费用间费用按照经用用途分类,可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按照同产量之间的关系分类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费用的确认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的费用的归属期间。确认费用一般有三种标准:第一,按其与营业收入的直接联系(或称因果关系)加以确认。第二,按系统而合理的分摊方式确认。第三,费用发生时立即确认。
以上,已经列示了我国关于费用的定义。与此相对应,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会计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再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采用收入-费用法对其进行定义。成本是资本化的费用,换言之,所谓成本是计入资产的价值,成本是与资产相关的,是资产计价的成本等等。若资产与费用这两个独立的会计要素能严格划分,就无须在费用要素中涉及成本问题。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要素,应当是可在本期收入中扣除的耗费,与企业某一时期的损益密切相关,而成本则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在费用的确认方面,中美两国均按照配比原则进行。1940年,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其合著《公司会计原则绪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到配比原则:“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同与取得该收入的产品相联系的成本相抵减。”这一概念很快被美国会计学会执行委员会的构成公司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原则》采纳,并广泛指导实践。进入70年代以来,配比原则在会计人员中引起争议,有不少费用的确认已不完全依照配比原则。1970年,APB第4号说明列示了三种费用的确认方法,且明确了“配比”一词;FASB的第2号公告“研究与开发成本会计”和第号公告“或有项目会场计”就未依照配比原则,SFAC第5辑采纳了APB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尽管有“配比”一词,但却未明确表述“配比原则”并以期统括,而多从权责发生制解释。APB第4号说明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为: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用”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分配以及当时确认“。这三项普遍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以及期间费用。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
(二)费用准则概要
我国目前虽然未对费用单出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但却公布了三个费用项目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它们是研究与开发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准则和所得税会计准则。(1)研究与开发会计准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竞争加剧的现实情况而产生的。在现代化的较量中企业争相扩大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从而促进其技术进步并提高其竞争能力。本准则主要是对企业为本单位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耗费所作的规范。在本章的第三节将对我国对美国、英国、国际等各种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准则进行详细地比较。(2)借款费用资本化准则。借款费用即企业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借款费用通常是由两部分构成,即筹集资金的费用和资金的使用费用。国际上和某些其他的国家该准则的名称为《借款费用准则》,即对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不作统一规定。目前,国际上逐渐将借款费用费用化作为基准处理方法,而把借款费和资本化作为辅助处理方法供选用,具体的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将在下面进行详细的叙述。(3)所得税会计准则。会计和税收作为相关经济应用学科,虽然在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税金的计算、交纳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又是经济管理科学的两个不同的分支,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遵循不同的规划,有其各自的独立性。我国已公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是用来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揭示进行规范。在本章的第五节将对所得税会计的中外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三、利润准则概述
利润有时也称作净利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利润总额的多少是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企业利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利润构成。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四部分。四部分的关系为企业的营业员业利润加上投资净收益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员业外支出即为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其中,营业员业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成果,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费用(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与营业税金)后的差额。企业的营业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两部分。投资净收益的计算是用企业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利息等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对其进行决策并对其中的部分利润进行分配。尽管每个企业都有权对其自身形成的利润的分配做出决策,但从总的来说,利润分配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关系到国家、企业、职工、所有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首先依据照国家的法规、制度来进行。企业的净利润即税后利润,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第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这里的亏损是指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第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并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第三,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润或股利。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支付。企业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提取盈余公积,不得向投资者支付利润或股利。我国尚未提出关于利润的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因此,就不再作具体的中外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