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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基本准则的思考

来源: 编辑: 2005/06/08 09:55:55  字体:
  千呼万唤,中国财务概念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6月2日终于发布了,《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可见这是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用型的财务概念框架,据财政部刘司长介绍,今年12月份将召开新准则发布会,届时有10余个新准则要出台,现存的16个准则也要作全面修订,不管是新准则出台或旧准则的修订,都必须以基本准则为指导依据,可见基本准则的重要性。

  这个基本准则一定要让一改良派的会计界人士感到失望,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原则,基本上没有任何创新,除了将会计六要素广大至八要素以使非经常性损益由表外披露进入表内确认外,其余完全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翻版,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国人寄予厚望的财务概念框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也就是说,除了增加 “利得”与“损失”两个要素外,会计人员及审计师不需要对该准则有更多的了解,因为这个准则里的东西都是旧的东西,只是换了一个马甲而已,由《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换成《基本会计准则》。

  但是,该准则仍透露了准则制订者的“保守”思维,笔者曾经撰文认为中国会计改革处在十字路口,一条路是走改良之路,引入资产负债观、全面收益及公允价值概念,另外一条路是保持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及实现原则。很显然,基本会计准则选择了后者,从基本准则会计信息特征要求看,突显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优先原则, 会计要素确认强调以“可靠计量”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为前提,该准则还强调了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历史成本原则: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与《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相比,将“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的规定都取消掉了,可见,基本会计准则重初始计量、轻后续计量,资产减值会计地位并没有在基本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公允价值原则在此准则中受到排斥。

  2、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结合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这说明基本会计准则不允许确定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也就是完全排斥了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全面收益观。

  在改良与保守之间,中国准则制订者已作出选择,那就是与国际会计改良背道而驰的“保守”路径,这与中国谋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基本会计准则会不会成为会计改革的障碍?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基本准则,也许更符合理论型的财务概念框架特征,因为它很难具体指导会计实践。

  一个基本没有创新的基本准则,究竟有多大用处?笔者认为准则制订者还需要再衡量一下基本准则出台与不出台的利弊,这个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制订不但起不到准则的准则作用,反而使准则制订者在“公允价值”、“全面收益”面前缩手缩脚,在阻碍具体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同时,也人为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一份保守、缺乏创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到底能走多远,会不会再次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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