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将对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对那些靠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遏制。
一、新准则和原准则的不同
与1998年的准则不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对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都作了变更。
1、债务人:“当期损益”转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与原准则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清偿债务中,很多以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如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允许计入当期损失。但在原准则中,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这部分差额被当作债务重组收益,允许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此外,以前对于债务转为资本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则强调,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也不能产生当期收益。同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到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2、债权人:“公允价值”变为“入帐价值”。在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上,新规定的变化体现在债权人的资产入帐价值认定上。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没有出现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基本上都以帐面价值作为入帐基准,这样就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部分,许多原本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地方也改成了帐面价值。如,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而在以前,债权人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的。此外,在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新规定提出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
二、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T族”如意算盘落空。回顾中国股市近年的发展,债务重组一度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依靠关联债权人的慷慨豁免,或以自身低值资产充抵巨额欠款等方式,不少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将不菲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得以维持帐面盈利,有的甚至扭亏为盈。因此每到年底,一批日子不怎么好过的公司就开始准备大做债务重组这篇文章,2000年12月一个月中就有12家公司在年关之前完成了债务重组。这些公司大多都是面临ST或阿窘境的“T族”,他们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虚增利润度过“年关”(年报之关)。而且有意思的是。这些公司中许多已经在1999年的“债务重组”中亮过相。可见,债务重组只能应付一时之需,根本不可能给公司带来真正的转变。
但是现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使这些公司的如意算盘化成泡影。由于债务人的重组差额将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重组将不再会产生利润,公司再也不能将其作为操纵利润的工具,这有助于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状况。以郑百文为例,在其债务重组方案中,信达公司2000年11月30日与郑百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该协议在2000年12月30日生效,免除郑百文的1.5亿元债务。如果按照原准则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级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郑百文可以获得1.5亿元的重组收益。但按照新的准则规定,这笔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已经没有通过债务重组实现巨额收益的可能。
2、追溯条款使以前的债务重组原形毕露。虽然新准则是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准则规定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将产生和当年三项准备金政策出台时类似的影响,许多以前年度曾有过“债务重组收益”入帐的公司将要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有关科目,当年靠债务重组收益补上的“窟窿”将原形毕露,进而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负面影响——有的公司也许会因此报亏,而当期利润中包含债务重组收益的公司,可能需要发布“补充公告”,如实公布一个挤去这部分水分后的2000年利润。以阿城钢铁(现名科利华)为例,1998年12月21日,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阿银集团签订的《债务调减协议》,规定本公司对阿钢集团的应付款项减少7800万元。这项债务减免使公司当年的营业外收支净额高达7584万元,而当年的净利润为4341万元。按照追溯条款的规定,调整后阿城钢铁该年可能出现亏损。
3、债务重组更加规范。过去,一些上市公司靠债务重组拼凑利润、扭亏为盈,达到了“摘帽”或“保配”的目的,业内人士对这种“报表重组”虽明知其本质却无能为力,而对有的债权人甘愿“吃大亏”的做法更是无可奈何。但新准则中的明确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受到重新规范。例如,原债务重组准则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入帐基准的,债务人以资产偿还债务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和其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一些企业利用对公允价值的判断大做文章,通过按帐面价值偿债、低估公允价值的方法获得巨额报表利润。而在新修订的准则中,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或债转股时,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帐面资产作为受让资产或股权的入帐价值,因而不会产生任何损益。这不仅使公司当年的业绩更接近实际情况,也为债务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了空间。今后,着眼于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逐步取代报表重组。“T族”红旗不倒的现象将逐步消散,退出机制的建立更加迫切,这些都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新规定仍存在可利用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中对利用债务重组间接增加利润的行为还缺乏相应的约束,一些公司仍可以通过非现金资产冲抵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减少坏帐准备的行为间接增加利润。如长春热缩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受让1246万元的2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冲回坏帐准备而间接增加收益(这部分应收帐款1999年已计提坏帐准备581.3256万元,转让预计将为公司增加利润321.5894万元)。由此预计,在无法对利润进行直接的调控之后,公司间接调控利润的行为会变得频繁,对此同样需要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