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的团体要由行政型转为专家型;制定模式要由制度型过渡到准则型;具体准则要由少变多形成体系
对准则制定团体的影响
当前世界各国的准则制定团体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型:行政型和专家型。行政型的准则制定团体一般隶属于政府部门,比较典型的有中国、法国等。专家型的准则制定团体一般是由民间团体聘请独立的专家(如知名教授、资深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比较典型的有美国、英国等。由于专家型相对具有不受政治影响、独立、公正、效率较高等优点,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专家型有取代行政型的趋势。例如,原先属于行政型的日本,已于2001年2月28日宣称将发起名为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民间组织负责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因而,加入WTO后,我国的制定团体将逐步实现从行政型向专家型的过渡。
对准则制定模式的影响
当前世界各国准则制定模式可同样大致分为两种:准则式与制度式。准则式,以英美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以原理为导向,侧重于确认与计量,内容比较抽象、简略,需要会计人员较多的运用专业判断。而制度式,以法德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以规定为导向,它对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进行了直接的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动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其内容比较直观、具体,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判断。由于准则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更多地让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相关、可靠。因此,准则式有取代制度式的趋势。典型的如法国和德国,由于欧盟2001年2月公布的有关法规草案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最迟从2005年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并允许非上市公司也这样做。因此,法国和德国都必须在2005年前实现从制度式向准则式的转变。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统一会计制度和准则并存的双轨制模式,虽然这在当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角度看,实现从制度式向准则式的最终转变势在必行。而WTO的加入必将促进这一进程的加快。
对准则制定内容的影响
虽然财政部于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缩小了与国际惯例的差距,但客观地讲,我国的准则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在体系方面,我国虽然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但该准则无论是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还是对会计原则的解释都存在诸多有待商榷之处,并且与《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迄今为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了一百四十多项准则,内容涉及到石油天然气、林场、公路运输、音像行业、电影业、广播、保险、银行等不同行业。而我国到目前只颁布了16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也尚未对许多新出现的经济业务进行制定,如公司剥离上市的会计处理等,远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难以发挥会计的商业语言作用,不利于国际交流,并且会增加企业境外筹资的成本,难以达到WTO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