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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几点思考

来源: 黄英 编辑: 2003/12/23 08:59:20  字体:
  一、实施《债务重组准则》的几个技术问题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准则在指南部分对债务重组的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说明:(1)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即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2)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3)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应将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与不属于该准则规范范围的债务重组进行区分。

  平时探讨的债务重组一般是泛指改变债务人的债务结构,既包括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非持续经营条件下即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等状态时进行的债务重组。另外,准则所指的“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在确定将来应付金额的时候,没有对时间价值加以考虑,只是简单地把将来应偿还债务的面值与利息相加。在债务展期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资金被债务人占用,会发生机会成本,如果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就相当于债权人的资金被债务人无偿占用,债权人明明发生了损失却得不到确认,似乎不够合理。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如果采用第(2)种方式或者第(2)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第(1)、(3)种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如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提供具体的担保品;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即期清偿;(2)展期;(3)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担保法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可能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如果想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则偏好于能尽快完成的重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较为烦琐的方式。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产生影响。

  (三)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重组日即重组完成日,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在即期清偿和转为资本的情况下,要在有一定的有效文件或经法定程序证明重组债务已解除时方可认为重组完成。在展期的情况下,只要有有效的债务重组协议证明债务条件已修改,即可认为重组完成。

  (四)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核算。

  1、入帐时间。准则指南规定“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在债务展期的重组方式中,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包含或有支出,而或有支出未发生,那么其债务重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包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另一部分是没有发生的或有支出。第一部分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当期确认;对于第二部分收益,财政部在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结算,应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在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入帐价值。下表列示了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各自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BV为重组日重组债务或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

  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那么上表计算债权人的损失应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g情况下,应按照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债务部分占整项重组债务的比例冲减损失准备。至于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即d、e、g方式下,计提的损失准备如何处理,准则未作专门阐述,可以理解为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重组债务所计提的损失准备在重组日不予冲减。

  3、入帐科目。由于债务重组损益具有偶然性和非经常性,因此将该部分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二、有效实施《债务重组准则》的前提

  1、发展资本市场。在债务重组中,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偿还债务等方式的实施,都需要以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而言无疑是一项艰巨的挑战。因此,我们当前应大力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

  2、建立配套法规。债务重组是一项牵涉财政、税收、金融、证券、工商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相关的法规配套,债务重组难以顺利实施。债务重组的规范涉及到公司法规、担保法规、证券法规、金融法规、资产评估法规等一系列法规的完善。

  3、加强监管。债务重组的实施会使债务人得到债务重组收益,这就可能造成企业的利润操纵,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管措施,防止企业出于提高收益的目的而利用关联交易搞“突击重组”、“假重组”。对于债权企业而言,有关部门应对其让步进行监管,防止无原则地作出让步,损害企业的股东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转变观念。债务重组的本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相互协作使债务人摆脱困境,步入正常运行的轨道。这可以说是一场“双赢游戏(win-win game)”,协作得好,不会有输家。因此,我们的经营者需要转变传统的思维。这种转变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不能僵化保守,只盯着眼前的利益,而不愿作出暂时的让步;另一方面,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坚持正确的原则,维护股东的长期利益。债务人不能为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丧失对未来经营的控制,债权人也不能无原则地让步。只有具备现代化的经营理念,才能使债务重组这一工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总之,债务重组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只是一个开端。当前,我们应当对准则有深入的理解,努力创造合适的环境,促进准则的有效实施,并不断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完善和丰富准则,从而为治理企业间的“三角债”、银企间的不良债权债务,以及国有企业的高额负债等问题增添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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