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开始关注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这在国际上早已成为流行的金融创新技术,在我国却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由于作为会计实务操作的指南和规范——会计准则,相对于会计实务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是一片空白。
第一,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
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仅未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单独的、明确的定义,甚至尚未提及。对资产和负债传统的定义和分类已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尤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在我国推广,必然要将其纳入会计处理的范畴,而要素的定义,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从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方面来看
从理论上讲,对附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分析,应该从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入手。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填补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
第三,从会计要素计量方面来看
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基本计量属性仍然是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虽然传统会计准则利用稳健性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现行价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融资环境的变化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四,从收入确认方面来看
现行准则虽对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做了规定,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还是一片空白。这主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现象。
第五,从合并会计报表方面来看
我国目前只是规定了一般经济实体的合并范围与合并标准,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标准从未涉及。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设机构的出现,迫切需要这种合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
以上几点说明了我国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着空白。而资产证券化即将拉开序幕,我国的会计准则如何来指导、规范,使其会计处理有章可循,使与之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们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借鉴国际经验,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势态,考虑到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其他金融工具,为便于实际操作,宜专门制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从而使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在我国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