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旨在就规范政府对企业的补助征求意见。上市公司是接受政府补助较多的企业,而这些补助又大多体现为会计报表中的补贴收入科目,从而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利。对比征求意见稿和现有的会计准则,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业绩将不会受到太大影响,新准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信息披露上。
补贴构成利润来源之一。据统计,2001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588家公司的年报显示有补贴收入;在1179家公布2002年第三季度季报的上市公司中,有160家公司有补贴收入。考虑到许多公司到年底才正式收到政府的各种补助,因此预计到2002年年报时会多许多。
从总额看,2001年所有上市公司共获得补贴收入44.45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6.16%;截止到2002年第三季度,所有上市公司共获得补贴收入10.43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38%。
在上市公司中,补贴收入具体表现为增值税返还、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出口商品贴息、政府扶持基金、出口奖励和新产品奖励等多种形式。和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科目一起,补贴收入成为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来源,也是上市公司的盈利构成之一,甚至成为部分绩差公司避免亏损的主要方式之一。
另外,补贴收入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季报显示,高速公路、火电、港口等公用事业,化肥、水泥、型材、农产品加工等资源型行业,计算机软件等高附加值产业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纺织服装和电子元器件等加工工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明显多于其他行业。如公用事业类公司中,首创股份(600008)、深能源(0000027)和燃气股份(000793)分别获得3.05亿元、1.03亿元和0.40亿元的补贴收入,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达到95.40%、22.02%和53.09%。
对公司业绩影响有限某些行业和某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对政府补贴依赖较大,不过即使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对这些上市公司今年的业绩也不会有明显影响。
主要原因在于,影响盈利的关键是有关政府补助或政府援助是按资本法还是按收益法来进行核算。如果按资本法核算,则该项收入将计入资本公积,无法形成利润。只有按收益法核算时,该项收入才能计入补贴收入,从而形成利润。而财政部在此前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政府补助或政府援助是按资本法还是按收益法核算已有明确表述,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点上维持了现行会计做法。另外,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费用性补贴、先征后返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要求采用净额收益法核算;对于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返还的增值税,要求采用总额收益法核算,这与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也基本一致。
在笔者仔细查阅2002年前三季度补贴收入居前的63家公司中的补贴收入明细后,并没有看到明显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却计入补贴收入的情况。
补贴信息披露将更规范不过,征求意见稿对今年上市公司年报关于各种补贴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对于政府补助所采取的会计政策、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政府补助中尚未履行的附加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等,以往上市公司报表中鲜有说明。再者对于那些尚未转销的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类项下单独反映,这主要是针对部分上市公司收到的科技三项费用。如某机械类公司2002年中报显示收到了部分技术改造科技三费费用补贴,按新规定应进行核销,不能核销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类单独列示。最后对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表述方式,在查阅中发现部分公司并不是十分规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财政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入账方法上有不同之处。首先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不论何种情况一律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也要求采用收益法。征求意见稿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与资产有关和与收益有关两种,分别按资本法和收益法处理。其中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又分为两种,即对已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按资本法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如政府行政划拨或无偿调入的长期资产;对将要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先计入负债再转入资本公积,如国家拔给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等。
其次在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的入帐方法上,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香港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但要求披露补助对相关收益和费用项目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稿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即明确规定对费用性补贴、先征后返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款,要求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于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返还的增值税,要求采用总额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