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较多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达到粉饰企业经营业绩的目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而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财政部对原准则作了修订。
(一)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
1.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其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债务人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而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相比较,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小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确认为当期损失。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不确认重组损失。如果重组中涉及多项资产的受让,则受让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进行确定。
3.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债务人应冲销债务的帐面,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帐面价值或股份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按两者的差异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帐价值。如果重组中涉及多项股权的受让,则受让的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进行确定。
4.修改其他条件的重组方式。在不涉及或有条件重组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则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金额与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反之,不作帐务处理;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则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金额与将来应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反之,不作帐务处理。
在涉及或有条件重组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而或有收益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几种方式混合的重组方式。按照先以现金方式偿债,后以非现金资产方式偿债,再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偿债,最后以修改其他条件方式偿债的程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衔接办法。
修订后的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按原规定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应按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