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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核算又一重大改革。它必将在新千年加速我国会计的国际接轨,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会计基础。它同我国原来的按企业经营方式和行业类别设计的会计核算制度相比较,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以下六个突破。
一、统一了全国范围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实现了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之一,它要求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对相同交易或事项的处理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而回顾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历史,从建国至今,在贯彻可比性原则的程度上,大致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其中,第一次是1950年一1952年,那时,借鉴前苏联的经验,从无到有地创建了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相一致的分所有制、分部门、分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实现了同所有制、同部门、同行业内的会计信息的一致可比。结束了建国初期会计信息管制的无政府状态。第二次是1992年一1993年,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适应改革开放,从无到有地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要求相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依照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了分行业和分经营方式的会计制度,实现了同行业、同经营方式下的会计信息的可比一致。第三次是2001年,取消7分行业和分经营方式会计制度,建立综合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一致。
由上可清晰地看到,前两次改革都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在制度的制定思路上始终没有迈出条块分割的老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提炼不够,导致出台的相关制度分而治之、口径不一、难以协调。据之产出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唯有这次改革中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冲破了原有的思路,将制度定位于全国所有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小规模企业除外),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
二、正确地处理了准则与制度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协调和整合
依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会计政策方面,会计制度则更多的侧重于会计科目、记帐方向、编报程序等会计记录方面。而在1992年之后的会计核算制度改革中却一直未能很好地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分行业会计制度舍弃了原会计制度中便于操作的内容,减少了对交易或事项的描述以及相应的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形成了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会计记录相脱节的局面。这给我国的会计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难以从根本上有效地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
这次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则实现了准则和制度的功能组合,博采二者之长,对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并把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融入其中;特别是在制度中纳入了我国业已出台并经过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较好地实现了准则与制度的协调和整合,使我国会计在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转轨的同时找到了一条实现自身转轨的可行之路。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激教授在1999年曾指出:准则与制度无所谓孰优孰劣,实质重于形式,只要在内容上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会计惯例,吸取世界上先进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技术,即使采用我国会计界喜闻乐见的“制度”作为形式,也未必能降低它所能起的会计规范作用。
三、实现了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及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基本框架。《企业会计制度》在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上,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理论,这相对于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言,无疑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也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定义保持了一致。实际上,正是由于原来对基本会计要素界定的不妥当、不科学,才导致了以此为基础设计产出的财务会计信息与经济事实相背离。以资产。负债为例,原来《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没有强调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本质特征,致使一些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如“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被确认为资产,一些价值严重减损的资产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就导致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业绩,造成会计信息的合法失真。同样,《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没有强调“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一实质,从而使一些符合负债定义的项目如“预计负债”等未能包括在负债内,导致企业对外提供的负债不实。
四、在主要会计政策和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惯例的基本一致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在一些主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上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核心准则基本一致。特别明显的是:
(1)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制度》第11条,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2)在谨慎性原则的贯彻程度上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企业会计制度》在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之外,将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上,要求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理地预计其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
(3)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上,《企业会计制度》第36条允许企业按照资产使用情况计提折旧。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4)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费用应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会计报表体系,提升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重组了分部报表(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地同时还对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在资产负债表上对有关项目一改过去的总额法为净额法列示反映,适当简化了现金流量表并修正了其编制方法(规定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既可以采用直接法编制也可以采用间接法编制;在采用直接法编制时,还应当提供有关以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制度》在报表方面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提高了会计报表的可读性、可理解性和有用性。
六、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较好地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会计制度这种规范形式在中国已经流行了五六十年,它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所以,我国会计人员比较习惯于接受它、运用它,并一直把它作为可靠的“实务工具”。《企业会计制度》从这一国情出发,它既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政策的采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等,又规定了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方法,同时还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构成编制方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制度规范的内容在更加接近国际会计惯例的同时又保留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种处理比较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阅读习惯,更便于他们在实务中掌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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